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5 14:41:50被阅览数:601 次信息来源: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

为加强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会的印章刻制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记管理机关代办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

(三)未经批准,本会内各成员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启用新印章,统一由本会秘书处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凡非本会工作需要使用本会印章者,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会长、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本会印章主要在本会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会印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因本会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四)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五)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如违反上述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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