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5 14:41:18被阅览数:479 次信息来源: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
为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1、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处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3、 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须登记,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4、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5、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6、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
7、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8、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协会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