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Hubei Archives Service 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 HAS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档案服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湖北省内档案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开拓全国档案市场,发展档案服务事业; 面向全行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促进档案服务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全体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档案局,登记管理 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 1月和 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 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 B 座 2806-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向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诉求,定期开展行业情况调研,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并 提出专业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订立行约行规,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 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组织本行业优秀产品和服 务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和反馈本行业服务信息。

(五)弘扬科学精神, 开展行业学术研讨交流;开展新产 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评测活动,并组织科 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促使湖北档案服务机构走向全国。

(六)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 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七)总结交流档案服务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队伍培训、人才交流活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及其他有助于档案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规行约,按期交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档案软件研发、整理与数字化、 档案产品销售、档案寄存托管服务、档案业务咨询、档案培训及一切从事与档案事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 5 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每一个会员单 位限推 1 名),由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名,形成候选人名单,经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 以上的 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 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首届理事会成员由发起单位提名并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经民主选 举程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 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 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 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湖北省档案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熟悉档案业务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并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导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三)政府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在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 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 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