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5 14:46:57被阅览数:374 次信息来源: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

为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二、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理事会休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均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办事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三、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五、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会长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作为协会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六、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七、民主选举形式和表决方式,要充分酝酿和沟通,按规定采取等额、差额等相关的选举形式和举手、投票或鼓掌等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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