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5 14:38:59被阅览数:441 次信息来源:湖北省档案服务行业协会

为规范协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行业廉政建设,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管理部门、省、市级兄弟协会和与协会有关的业务往来单位来宾等公务活动。

2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确需安排公务接待的,以派出单位发出公函为重要依据,公函应载明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

4、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外单位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前,填写接待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接待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6、接待境外来宾(含港澳台)的,接待餐费每人 每次不得超过 300 元;接待上级领导单位及外单位有关人员的,接待餐费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200 元;接待友邻单位的,接待餐费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150 元;接待基层单位的,接待餐费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100 元。 

以上接待费标准原则上包含因接待产生的酒水和其他费用。

7、公务接待应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8、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9、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我会工作人员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0、原则上对提供公函的单位予以接待,无公函的,由具体负责接待人员提出申请,相关负责人审核,会长审批同意后方予以接待。凡接待应填写《接待审批单》。报销时应提供经审批同意的《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发票及相关单据等。

11、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12、本办法未涉列内容,参照省直属机关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