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档案解密现实困境及对策(摘编)

发布时间:2024-03-04 14:09:30被阅览数:214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文/肖秋会  王玉  张博闻

  文章认为,我国档案解密主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在档案解密意识层面,档案解密责任重大,且缺乏相对固定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解密责任者畏惧解密失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不愿或不敢解密。第二,在法律规制层面,档案法与保密法之间的相洽和衔接性不足,档案解密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明确清晰的审查标准。档案解密期限、流程与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第三,在组织协调层面,定密主体、保密局和档案馆、档案主管部门缺乏常态化沟通机制。第四,在方法技术层面,档案解密仍以人工为主,当前普遍采用的敏感词检索技术准确率一般,解密方法和技术有待改进。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档案解密的对策建议:

  第一,在“党管保密、依法治密”的政治原则指导下,建立定密主体、保密局、档案馆和档案主管部门之间的“四方合作、动态协调”机制。涉密档案从保管于原定密单位,到进馆前的移交阶段,再到移交进馆后的每一阶段均涉及四方协调。第一阶段,针对定密主体的增量档案,由保密局与档案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组织面向定密主体的档案解密培训,将档案管理需求嵌入培训过程中,确保机构档案解密合法合规。第二阶段,针对拟移交档案,定密主体依法进行审查,进行移交前的密级确认、密级变更及解密清理,并在移交前向档案馆附具详细的解密意见。档案馆把控接收进馆的档案解密质量,严格审查移交档案的定密主体是否履行了涉密档案的解密审查义务,在移交清册中是否有附具详尽的涉密档案情况说明。保密局负责统筹协调,掌握拟移交档案的解密动态,为个别或极少数涉密档案所面临的归属或责任不明等问题提供指导,并对档案馆、定密主体间的解密争议事项进行确定,发挥居中仲裁的作用。档案主管部门履行行政职责,协助档案馆与保密局开展常态化沟通,必要时可联合保密局发文督促定密主体就解密争议事项再行审议。第三阶段,针对已移交进馆的未解密档案,档案主管部门与档案馆处于四方协调的主动地位,档案馆及时向定密主体主动提出期满档案解密要求,档案主管部门与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共同督促定密主体及时进馆解密。

  第二,完善档案解密政策法规体系。首先,提升档案法规体系与保密法规体系间的相洽和衔接性,实现不同法律规范在档案解密领域的统一和协调;还可通过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解密工作标准等方式构建起档案解密工作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法律规范“查缺补漏”。其次,提升政策法规的执行力。以“谁定密,谁解密”为责任认定原则,增强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再次,重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最后,厘清档案解密的权责分配。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中明确区分档案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密主体与档案馆的法定权责,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形式予以列举。

  第三,细化档案解密标准规范。首先,可在对各地档案解密工作的代表性案例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当前档案解密业务流程,构建涵盖制定计划、拟定清单、专家评估、审议批准、公布解密文件清单/延长保密期限等环节的档案解密标准化流程。其次,归纳整合各地各档案馆现有的档案解密业务标准,并发布档案解密操作指南或相关解释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为档案解密提供明确的标准保障。最后,在微观层面可以鼓励定密主体工作人员运用行政法学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阶审查法”在公共利益与本部门利益间进行损益衡量,判定档案是否达到解密的标准。

  第四,统筹档案解密与总体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主管部门可联合出台档案解密工作程序规范,通过标准化程序确保档案解密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合规义务,并为解密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失误设置一定的责任豁免空间。当出现失泄密情况时,若经审查确定相关主体已履行合规义务,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以适当容错率保证解密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可构建集体层面的风险共担机制,减轻工作人员的个体心理负担;还可通过完善解密责任人的申辩救济机制,缓解解密人员不愿或不敢解密的困境。

  第五,引入档案解密新技术和新方法。可综合运用AI技术,如基于生成对抗网络形成大量敏感信息样本,利用HOOK技术与深度学习模型判别涉密信息,训练解密系统人工神经网络等,最终利用人工智能辅助解密判决。同时,在当前档案工作实践中,应将这些新技术定位为档案解密的辅助工具,在集中大批量档案解密时提升工作效率,减轻人工逐份审查的工作负担,而最终结论仍应当由专家组人工把关。

  [摘自《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档案学》(京),2023(3);原文发表于《档案学通讯》(京),2023(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周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