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9 14:49:01被阅览数:487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副司长 蔡盈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为新修订档案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细化档案法相关要求、夯实档案法实施机制的同时,许多内容紧扣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特点,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及重要论述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任务,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对档案工作非常重视,提出“四个得以”“三个走向”的重要论述,成为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指引。《实施条例》自始至终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论述,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从修订原则、架构设计、内容安排等方面全面聚焦“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任务,在立法过程、方向、理念等方面充分体现“三个走向”有关要求,重点对依法治档、档案开放、档案事业现代化等作出规定。
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首先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法也开宗明义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实施条例》对此进一步明确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三条除重申新修订档案法“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外,提出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并就落实这一要求从方针政策贯彻、体制机制建设、具体工作开展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即,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为进一步落实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原则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民群众是利用档案的主体,《实施条例》重点加强档案利用工作,为人民群众利用档案提供便利,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特点。《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便利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方便人民群众系统利用档案,要求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信息深度开发,有针对性地主动提供档案以服务人民群众。第三十七条要求,“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为使档案信息在更广范围和更宽领域服务好人民群众,第三十七条还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第四十四条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加强档案工作责任制
加强责任制落实,提高责任意识是《实施条例》另一个重要时代特点。从管党治党责任制到意识形态责任制,再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成为推动相关工作的重要抓手。档案工作也不例外,档案法把明确管理责任作为重点内容。《实施条例》继承档案法相关要求,加强档案工作责任制建设。首先明确了政府应履行的档案工作责任,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建设要求。如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同时,还对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进行了明确。如第十八条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强化档案安全
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为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条例》在修订时充分体现了这一时代要求,从细化保管措施、档案出境、服务外包、备份等全维度强化档案安全。《实施条例》首先细化档案保管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档案法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具体化,其中第二十二条从制度、风险、应急、库房、设施设备等方面细化了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必须采取的保管要求。为了切实保证安全,第二十三条还明确政府对档案保管措施的保障要求,尤其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的具体要求。其次是进一步完善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在继承原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其中“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均是本次新增加内容,对于保证档案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再次是更加重视备份管理。第四十一条明确,“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最后是加强了档案服务外包管理。针对当前受托方管理存在的问题,《实施条例》提出要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即“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针对委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就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了要求。
突出信息化发展趋势
当今时代,信息化正以不可阻挡之势改变着各行各业并带来巨大的效益。作为信息资源工作范畴的档案工作,更是被信息化深刻地改变着。《实施条例》与档案法一脉相承,紧跟时代步伐,突出档案工作信息化发展的大趋势,用了较大篇幅对落实相关要求作出规定。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首先要落实责任,《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其次是明确将档案信息化纳入单位的义务,压实单位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的责任。规划引领是推动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有效方法,《实施条例》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条例》还针对电子文件归档中存在缺少接口、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求各单位“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为推动并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条例》将档案法中的“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进行了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更易理解、更易实施。数字档案馆是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技术集成,更是当前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方向。《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特别明确了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馆的责任,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
强化协同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个方面共同用力加以推进。为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利于档案制度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发挥各主管部门在档案工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协同加强档案宣传、教育、人才培养等工作,《实施条例》第七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实施条例》第八条提出,“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除此之外,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为档案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实施条例》第九条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近些年,随着数据要素化趋势加速演进,强化数据治理成为当前经济科技发展的典型特征,档案数据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实施条例》提出了强化数据协同治理的要求,提出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措施,在涉及数据出境的档案出境时,手续办理还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任务。《实施条例》紧紧把握时代发展特点,紧扣时代主题,奏响了新时代的档案最强音,将为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2月19日 总第409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