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发力 地方档案立法迈出新步伐

发布时间:2025-03-14 08:45:06被阅览数:91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作者:宋香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为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继上海、甘肃、内蒙古、山西四地先行示范后,又有七地接续发力,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档案地方性法规。七地的立法各有亮点特色,标志着地方档案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开创新时代地方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档案条例》

  《河北省档案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修订颁布,202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共8章62条,名称由《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修改而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理顺体制机制,厘清职责定位。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写入总则。细化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档案馆的职责;完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职责;明确社区和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任务。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加大民生、特色档案开放利用力度。加强科技、专业档案以及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重点工作领域、重要工作事项等方面档案归集,强化专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专业档案的监督职责。利用红色档案资源大省的优势,讲好河北故事,重点对红色档案资源征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进行系统规定。鼓励支持档案馆对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鼓励支持依托档案资源,拓展应用场景,开展专题研究、文献研究、编史修志。

  三是坚持档案信息化转型,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工作机制,规定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对档案数字资源加强融通汇集和深度应用,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四是坚持开放创新,加强档案领域交流合作,着力激发档案人才和科技创新活力。紧密结合河北实际,支持省内外档案领域交流合作,增强档案事业发展的开放性和创新性。强调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进京津冀档案资源查询利用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专家型应用型档案人才培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五是坚持底线思维,压实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全力构建档案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足配齐档案库房设备,加强档案信息系统、档案数字资源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对造成档案信息泄露、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舍功能和用途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六是坚持依法治档,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细化落实法律责任。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在有效衔接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效能,着力形成档案执法检查闭环管理新态势。

  《河南省档案条例》

  《河南省档案条例》于2024年8月3日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共9章65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修改条例名称,拓展条例调整范围。2002年施行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规范档案管理为重点,其中“档案的管理”一章占近一半篇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领域工作内容不断拓展和丰富,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增设红色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章节,将名称修改为《河南省档案条例》,能够更为准确表达条例的规范范畴。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档案治理效能。强化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新要求,增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重特大事件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和科研档案、涉密档案、专业档案等条款,提升特殊档案管理利用能力;结合河南档案工作实际,增设安全工作机制、交流合作、档案社会化服务、档案史料编纂出版等条款,凸显地域档案管理特色;创设档案历史文化遗产条款,积极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档案传播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

  三是立足本土特色,强化红色档案管理。专章规定“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界定红色档案的基本概念,划定档案认定、收集、保护、利用的合理范围;建立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征集收集、保护管理、适时公布、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则,健全红色档案研究和教育的制度安排;推动构建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联动机制,鼓励跨区域共享红色档案资源,进一步管好用好红色档案。

  四是通过数字赋能,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为落实河南数字化转型战略,对接细化上位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厘定各级政府、档案馆及相关单位部门职责,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推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对电子档案的互信互认;要求强化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发生重大档案信息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档案监管力度。增设“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的监管事项和重点领域,要求相关单位整理保管好重大战略、重大活动、重大工程、重大会议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建立档案违法行为举报机制,要求档案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及时依法处理举报案件;构建档案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辽宁省档案条例》

  《辽宁省档案条例》于2024年9月24日修订颁布,从原来的6章30条增加到8章40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利用。新增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规定。就加强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二是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对地方特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以及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产品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作出规定。新增加强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各类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细化档案馆建设规定,根据馆藏档案数量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保障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三是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及公布具体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细化档案公布措施,明确向社会公布档案的各种形式,提升档案利用便捷性。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建立各类教育基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四是注重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利用。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

  五是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建立馆藏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制度,规范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异质备份保管工作。拓宽档案数字资源应用场景,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六是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新增信用惩戒条款,明确将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纳入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惩戒。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颁布,共8章52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构建清晰责任体系。厘清各方依法履行的职责或者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档案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协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等规定。明确档案局、馆分设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要求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等。强调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是突出加强红色档案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推进红色档案管理。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联动,收集红色档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弘扬红色文化。

  三是突出拓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增加档案馆应当制定本馆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做好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及临时机构档案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对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有条件的村(社区)编写村级史志、陈列展示等予以鼓励支持。

  四是突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防范化解风险出发,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取得保密资质。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档案监督检查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新增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等六类档案进行重点检查,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检查,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此外,还明确档案服务企业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擅自改变馆舍功能和用途的等有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颁布,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1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贯彻落实党管档案工作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档案工作伴党而行、为党而兴,党管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档案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此次条例修订,突出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这个根本保障,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民族地区工作的主线,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的体制机制。

  二是聚焦实际工作突出问题,细化档案管理要求。充分考虑自治区档案工作实践基础,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紧盯基层档案基础薄弱问题,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档案工作责任。紧盯重点档案资源管理保护,进一步强化对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的收集利用。紧盯档案鉴定销毁难点问题,强调机关单位应当组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按照鉴定情况分类处置。紧盯档案服务外包监管难题,进一步压实委托服务单位责任,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紧盯档案工作交流合作力度不够问题,进一步推动档案工作“走出去”,积极支持档案馆加强与其他省(区、市)档案馆开展馆际交流,建立服务联动机制,提高档案利用服务便利化水平。

  三是回应社会发展现实需要,新增章节完善管理。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对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字资源收集整理和挖掘利用等提出要求,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纳入自治区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属于归档范围的,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备份、移交,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等。

  四是守紧档案工作安全底线,多措并举守护档案。条例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各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的处置,从基础设施、工作机制、数据安全、法律责任等不同角度,对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于2024年10月31日修订颁布,共9章61条,体现了“六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突出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写入其中,明确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凸显了“档案工作姓党”的鲜明政治属性,有利于把党管档案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档案事业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突出依法治理。把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写入其中,细化各级档案馆“收管存用”等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应档案工作责任。增设“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职责,明确档案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形,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明晰了“局馆分设、政事分开”的局馆关系,强化了“局馆联动、馆室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档案治理体系。

  三是突出资源管护。把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等写入其中,规范档案归档、整理、移交、接收、保管等全链条管理,突出强调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建设项目档案等重点档案、专业档案管理。

  四是突出开放利用。明确档案馆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提高档案服务质量、档案开放率和利用效率,明确支持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明确加强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重点挖掘阐释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等,充分体现了档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站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五是突出数字赋能。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促进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明确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明确加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主动融入和服务数字龙江建设。

  六是突出安全防范。创设“档案安全风险防范”专章,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和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有利于促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绝对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颁布,共8章46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党管档案工作,优化工作机制。坚持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档案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目标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融入新疆档案工作实践。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明确承担档案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压实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提出具备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在普及档案法规知识、传播档案文化、提升全社会档案意识中的公益属性。

  二是坚持为民服务,强化资政育人功能。鼓励国家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历史档案、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立红色档案、重特大事件档案、民生档案等专题档案数据库。要求档案部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服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推进文化润疆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完善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拓展异地跨馆档案利用,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在档案管理方面,要求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应当自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六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建立健全并落实离岗离任文件材料清退、归档制度。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明确相关主体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明确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以单套制形式归档,提出开展档案数字资源灾备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在监督检查方面,要求下级档案主管部门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范围,细化责令限期改正的档案安全隐患事项,明确档案服务外包过程中档案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职责。

  四是坚持立足实际,反映地方特色。坚持“兵地一盘棋”,提出兵团、地方档案事业融合发展,促进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目标。用好中央援疆政策,鼓励和支持在区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加强与援疆省市在档案领域的合作。明确国家档案馆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将“反映新疆特色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列为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

  (鸣谢河北省档案局、河南省档案局、辽宁省档案局、湖北省档案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黑龙江省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责任编辑:黄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