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6 09:13:25被阅览数:463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李诺 陆阳
摘要: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赋能档案领域数智转型已成趋势,其伴生的伦理风险亦需要引起重视。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可以理解为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中由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在行动者转译时造成的伦理风险,包括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异导致泛在化的权力博弈、非人类行动者转译过程中存在边缘与空白地带以及行动者网络下伦理风险的恶性循环。为了主动应变、科学求变,应从探求人类行动者信任共识、塑造崇法尚理的伦理风险治理格局、构建开放透明的行动者关系网络等方面不断进行价值反省和伦理调适,为人工智能在档案领域的应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
关键词:人工智能;可供性;行动者网络理论;伦理风险;档案伦理
在数智转型的背景下,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档案工作的新要求,档案界亟须立足战略眼光实现治理思维革新、引入先进技术实现管理模式革新,推动档案治理的现代化,以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档案服务。人工智能致力于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和拓展,已经在档案领域“收管存用”各环节引起重视,正在日益改变我们处理和思考档案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档案资源双向赋能推动档案工作流程重组、业务重塑的大背景下[1],存在着一系列伦理风险亟待重视。
现阶段国内关于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存在伦理问题的文献研究主要发表于2018—2024年。截至2024年8月1日,在中国知网中限定“档案及博物馆”学科进行“人工智能”AND“档案”AND“伦理”检索,剔除无效文献,共得到73篇文献,如图1所示,其中仅2023年就达到21篇,表明档案学界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持续关注。
图1 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存在伦理问题的文献发表年度趋势
通过文献调研发现,以往学界的研究偏重于人工智能引入后技术的双刃性导致的伦理风险,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技术本身的安全风险,如算法黑箱[2]、算法歧视[3-4]、档案泄露[5]、隐私侵犯[6-8]等;另一方面则是技术导致人的主体性异化,表现为人机之间的矛盾,即技术控制人[9]和技术取代人[10],思考维度较为单一。伦理本质上是对关系的处理,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面临的伦理问题其实就是档案领域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在技术更新迭代加快的今天,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伦理风险固然重要,但非技术因素导致的伦理风险同样值得审视。因此,本文拟借助行动者网络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进行探讨,以期为档案领域积极拥抱技术、规避伦理风险提供参考。
1 行动者网络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涉及行动者、转译和异质性网络三大核心概念。其中行动者是指任何可以制造差别从而影响其他元素或者改变事物状态的实体,既包括组织、个人等人类行动者,也包括技术、观念等非人类行动者,每个行动者在网络中都是平等且去中心化的,唯一的区别在于与其他节点的连接程度[11]。转译过程具体分为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四个环节,其中,问题呈现是指核心行动者对围绕各异质行动者实现各自目标所要面临的问题设置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OPP),以关联所有行动者的目标,这也是所有行动者间相互联系以及作用于行动者网络的必经之路;利益赋予是转译的关键环节,决定其他行动者利益的实现以及后续环节的稳定性[12];征召和动员环节则是通过招募更多的异质行动者,并促使行动者发挥自身优势,从而扩大行动者网络的范围和影响力。由此,所有人类和非人类行动者通过转译构建出互动协作的动态关系场域,即行动者异质性网络。
作为一种秉持非人类中心的主观立场的理论[13],行动者网络理论为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面临的伦理窘境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档案作为一种唯真唯实的信息资源,既是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过程中可靠的训练数据源和数据挖掘的材料集,也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领域,在“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形成的异质性网络中,以档案服务者为代表的人类行动者和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非人类行动者,共同构成了档案人工智能伦理困境中的“行动者”角色(见图2)。因此,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档案伦理风险进行探析,有利于梳理档案领域“人类行动者—非人类行动者”的互动关系,厘清其中的利益诉求与责任担当,以及档案人工智能伦理风险产生的内在机理,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从而推动数智时代档案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图2 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的行动者网络
2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非技术伦理风险考察
人类行动者具有“善”与“恶”的主观目的性,由此产生的动机也相应有“善”“恶”之分。在行动者网络中,物不再是客体,而是非人类行动者,从可供性角度看,分为授权、允许等使能向度和阻碍、禁止等限制向度[14]。从这一视角审视档案伦理困境,会发现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在转译及网络建构过程中,会产生善、恶两种不同的现实结果[15],造成一系列伦理风险,如图3所示。当人类行动者掌握转译主导权时,其动机“善”在面对非人类行动者的“限制”时,不会滋生伦理风险;但当非人类行动者掌握转译主导权时,面对人类行动者的动机“恶”,保证非人类行动者的“使能”就十分必要。
2.1 人类行动者间档案利益趋向差异导致泛在化的权力博弈
在行动者网络中,各行动者是具有“个性”和能动性的,它们之间通过“转译”相互影响和协调,任何行动者都是有自身特性的转译者,而非毫无改动进行信息转运的中介者,任何信息、条件在转译者这里都会发生转化,转译者会修改它们本应表达的意义或元素[16],把其他行动者的问题和兴趣转换成自己的语言,所有行动者都处在这种转换和被转换之中[17],这其中就包含着利益博弈和协商动员[15]。行动者网络理论注重在问题呈现过程中设置强制通行点来达到联结多元行动者的目的,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不同行动者利益诉求的整合。
图3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档案领域人工智能伦理风险
伦理本质上是对关系的处理,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有人的地方,就会有伦理的出现。在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人类行动者包括档案形成者、档案服务者、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数字人文主义者和档案用户等,利益的差异性导致人类行动者目标的多样性,伦理风险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技术风险,但实质上却是不同人类行动者之间固有利益产生冲突的表现[18],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类行动者依据自身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取向对人工智能技术秉持不同的态度,例如,档案服务者希望能够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智慧、可控的档案治理形式;档案用户希望能够得到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数字人文主义者希望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丰富知识服务的手段[19];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则希望既能得到尽可能多的档案数据进行训练以实现技术升级,又能开拓档案市场寻求自我增值。面对浩如烟海的档案资源,如何利用最新的技术来解锁海量档案中的隐藏信息是关键,合作成为档案领域的必然趋势。2022年2月,Underwood及其同事[20]与来自领先学术和文化机构的合作伙伴共同组建了高级信息合作实验室(AIC),旨在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档案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在利用摩根索大屠杀收藏项目(MHCP)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时,AIC采用了协作式跨学科研究方法,动员数据和信息科学家、档案管理员及专家学者参与技术设计与运作,充分考虑到了历史学家、数字人文学家、社会学家、档案管理员、普通公众等多方行动者对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以便利访问、理解档案资源的差异化需求,这一点最终成为该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助推剂。
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异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虽然人类行动者在根本的伦理观念上较为相似,但是也会根据自身利益或所处群体的不同,采用有差异的伦理标准,有时甚至会忽略个人道德,引发自身道德观念的紊乱,做出违背伦理的失范行为,导致彼此之间出现不同程度的伦理冲突,例如,一旦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的道德意识薄弱,在算法设计中混入偏见与歧视,或者恶意窃取、利用、传播档案用户的数据资源,便会产生极大的伦理风险。另一方面,人类行动者之间掌握的权力不同,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认知程度、认知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也不同,算法黑箱和算法鸿沟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信任危机,使人类行动者对彼此以及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态度更加复杂,Jaillant[21]通过对30名政府专业人员、档案管理员、历史学家、数字人文主义者和计算机科学家进行半结构化访谈,指出正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信任感加剧了对技术的不信任,这种利益差异和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导致档案领域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出现泛在化的权力博弈,伦理风险随之产生。
2.2 转译过程中存在档案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边缘与空白地带
伦理是对关系的规范,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面临的伦理问题其实就是档案领域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不良关系是伦理风险的温床,更是内因和外因共同导致的恶果。在行动者异质性网络中,非人类行动者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及产品、档案伦理观念、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制度与规范、人工智能算法以及档案信息资源等,考虑到非技术伦理风险具有存在的广泛性和类型的多样性,这里主要从管理制度的缺位和管理理念的缺失两方面,探究非人类行动者在转译过程中容易催生伦理风险的边缘与空白地带。
从管理制度上看,当前档案领域尚未建立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相关制度体系,2021年《“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明确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提升档案利用服务能力[22],但后续还未立足档案领域的行业特性,出台针对档案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例如,档案鉴定工作中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技术辅助审查时,出现档案价值判断错误或档案数据泄露的情况,应该对谁追责?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档案馆通过内外部实验,探索机器学习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技术所需的语料库不断丰富、更新,但对后续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档案分类、鉴定工作中如何建立问责机制的研究成果却十分有限。此外,新西兰档案馆数据泄露事件导致部分包含敏感健康信息的档案数据被公开,这为档案界敲响了警钟,如何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到档案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优化监管方式与问责制度,成为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可见,现阶段档案领域对伦理风险的认识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行动者的权责规制不及时、不到位,正向引导较为滞后,存在管理制度的缺位。
从管理理念上看,主要指的是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出现的伦理观念的差异、陈旧与缺失。社会伦理观念不同导致人类行动者在面对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时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意味着档案领域亟须建立统一的人工智能伦理观念,填补思想漏洞。现阶段我国档案伦理研究重点关注信息伦理、职业伦理、业务伦理、服务伦理等方面[23],而档案人工智能伦理是人工智能伦理在档案领域的拓展和延伸,人工智能作为前沿技术,对档案伦理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档案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观念还处于边缘化状态,思考维度较为单一,缺乏对档案领域伦理特性的关注,主要是在探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场景时,会考虑到技术引起的伦理风险,一方面,档案伦理重视的角度有待拓展,另一方面,与档案界数智技术研究的契合度也有待提升,尚未做到与时俱进,容易出现管理理念与技术的脱节。Inter PARES作为知名跨国跨学科研究项目,以“I Trust AI”作为第五阶段课题,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展现出对档案领域管理模式的探索与管理理念的更新,该课题致力于探讨如何在不威胁档案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档案管理领域,无论是在新西兰国家图书馆使用ePADD处理新西兰诗人Ian Wedde电子邮件档案的尝试,还是在濒危档案项目中利用计算机视觉和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工具,评估大英图书馆保存的比利时摄影师Jacques Toussele摄影档案完整性的研究,均对应用过程中潜在的伦理问题,如个人敏感信息或图像等有所考量,虽然拓展了档案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视野,但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统一的档案人工智能伦理观念。
总体来说,缺乏管理制度的支撑和管理理念的更新会动摇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法理根基,进而引发一系列伦理风险。
2.3 行动者网络下档案伦理风险的转移变迁与恶性循环
行动者网络是一个互动协作的异质性网络,人类行动者的善恶、非人类行动者可供性的使能与限制在转译过程中于节点之间自发地传递,一旦人类行动者的“恶”与非人类行动者的“限制”同时出现,动态的行动者异质性网络就会放大或加剧行动者的“恶传播”,产生伦理风险的恶性循环,直接影响转译性质与结果。
这一现象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非人类行动者的“限制”会诱发人类行动者的“恶”。学界一直存在对档案与正义的探讨,从后现代语境解读档案,会发现档案一直存在着权力的隐喻[24]。因此,不能排除档案信息资源中存在偏见、歧视的可能性。新西兰档案馆在官方网站上公开表示,档案中可能包含过时的或冒犯性的敏感内容,而想要提高人工智能在档案领域应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给机器提供大量的档案数据进行学习。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档案馆的机器学习项目表明,算法中的偏差很难修正,因此偏差累积的结果必须在可控范围内。一旦档案数据中的偏见、歧视与人工智能算法中的偏见、歧视叠加,出现伦理风险的可能性将显著上升。从某种程度上说,技术具有透明性特征,即技术并非直接作用于人,而是通过媒介来改变人的行为,乃至改变人感受世界的方式,在这种具身关系中,人往往会在使用技术时忽略其存在[25]。这意味着当人工智能渗透进档案领域时,可能会对人类行动者产生负面影响,诱导人类行动者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动机“恶”,进而成为伦理风险的助推剂。这种动机“恶”将再次成为非人类行动者“限制”的来源,导致伦理风险的恶性循坏。另一方面,当人类行动者掌握转译主导权时,其动机“恶”也会在转译过程中无限放大并扩散。在瑞士纳沙泰尔州档案馆负责的Archi Select项目中,通过分析大量不同地区与标准的档案鉴定已有文献及项目成果[26],最终提出了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的数字档案自动化鉴定模型。可见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档案鉴定的工作中,鉴定经验部分来自大量档案数据训练下机器学习的结果,更主要的还是源于人类行动者对档案价值的已有认知。行动者不是异质性网络中的占位符,其行为和后果都是不可预计的,微软与Bing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Tay在与上万名网友交互、演化后,开始出现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的言论,不到24小时就被迫下线[27]。如果人类偏见嵌入人工智能之中,在辅助档案鉴定时无疑会对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损害。并且,由于人类行动者在利益、认知等层面存在差异,可能会产生技术恐惧、技术依赖、技术崇拜、技术滥用等现象,一旦人类行动者失去对人工智能的理性思考,错误地看待和使用人工智能,必然会在非人类行动者中有所体现,加剧伦理风险。
总之,在行动者网络中,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之间的角色定位、责任分工、权力关系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也会随之转移变迁[15]。当人类行动者的“恶”与非人类行动者的“限制”叠加时,就会造成伦理风险的恶性循环。
3 自律与他律:人工智能时代档案伦理风险的治本之策
古语云:“察势者明,趋势者智,驭势者独步天下。”在人工智能的浪潮下,人们既要对技术祛魅,也不必畏技术如虎,而是要慎思、明辨,从容应对,谨慎提防“技术知识的囚室”。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是行动者转译及其异质性网络建构过程中的伴生物,为及时防范化解伦理风险,应从行动者、转译、异质性网络等视角出发,强化自律与他律,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优化人工智能背景下档案数智服务的伦理生态。
3.1 探索档案利益诉求共融,推动人类行动者间达成信任共识
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异是滋生伦理风险的土壤之一,行动者网络提醒我们需要重视多元行动者嵌套在网络中动态变化的利益诉求。在行动者网络中,某一行动者的角色是通过其他行动者而得到界定的,要获得成功的转译,就要使被转译者满意于进入网络后的转变[17]。由于各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彼此间已经存在差异化的联结形式,因此,在转译的问题呈现阶段,需要明确核心行动者的定位,整合行动者间的利益差异,确保转译顺利进行。核心行动者一般是问题的发现者,人工智能带来的外部冲击和对优质服务的内生需求驱动档案服务者主动关注前沿技术,成为当之无愧的核心行动者。针对人类行动者之间利益差异与信任危机导致的转译障碍,核心行动者亟须获取其他行动者在实现各自利益时面临的问题,协调多方利益诉求,努力平衡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利益,提出有助于解决各行动者问题的“强制通行点”,在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异质性网络中,档案服务者提出人工智能赋能档案治理,将数智服务作为“强制通行点”,在寻求人类行动者利益诉求平衡的基础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应用。
利益赋予是核心行动者通过利益呈现,链接共同目标,为其他行动者加入异质性网络提供动力的阶段,也是应对信任危机的关键环节,二者互为因果。信任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档案领域得以应用并维系的根基,正如Jaillant[21]所言,这是一个“信任和协作的问题”。虽然利益差异导致的信任鸿沟不可避免,但可以尽量缩小,人类行动者之间需要主动协商,加强理性对话,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价值取向,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使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公开化,了解并承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凝聚共识,将逐利思想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隐形的“契约伦理”,规范行动者的伦理选择,才有打破信任藩篱、寻求利益诉求共融的可能性,因为只有真正了解,才不会陷入对未知的恐慌。只有人类行动者之间达成信任共识、优化信任生态,被转译者的问题和兴趣才会在转译者阵营转换成具有“说服力”的语言,推动行动者异质性网络的建构。
3.2 伦理嵌入转译全过程,塑造刚柔并济的档案伦理风险治理格局
汉儒赵歧注《孟子·离娄》谓“伦,序”。伦理其实就是一种秩序,建立良好的秩序不仅需要人类行动者的内生驱动,还需要非人类行动者的外生因素加以作用,当行动者之间被一条合乎伦理的链条相连时,人工智能的应用才是负责任的、公平的、可靠的和可治理的。因此,可以从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出发,筑牢崇法尚理的伦理风险治理格局。
将伦理嵌入管理制度层面,最重要的是秉持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对“风险”的客观认知。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并对自己所作决定会造成的不可预见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28],构建人工智能管理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控制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伦理风险。因此,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的考量均要在管理制度中予以体现。具体来看,管理制度中应该含有人工智能在档案领域的应用范围、准入条件、权责规制、算法审查机制、透明度义务、应用成果评估标准、损害性后果的责任分担和响应处理[29]等内容,宏观指导与微观指南并重,加强具体性、提高针对性、突出实用性,填补制度空白。在这一过程中,核心行动者应该发挥其角色价值,获取多元行动者意见,统筹各方诉求,合力打造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框架,为规避伦理风险提供体系化的制度支撑。
在伦理嵌入管理理念方面,既需要认识到行动者之间的伦理观念共性与个性并存的社会现实,也需要思考档案领域特殊性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特殊要求。具体来看,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就是档案伦理的根本追求,对公共服务实行问责制和对档案用户幸福感的关注也成为档案伦理的新追求[30],其中蕴含的“善”的价值取向,能够转化为一种精神力量植根于档案主体内心,在潜移默化中引导主体在面对复杂的道德和伦理抉择时保持清醒的认知,促使主体自觉地、理性地做出符合道德和伦理的正确行为选择[31]。因此,应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结合档案伦理特性及时更新并统一档案人工智能伦理观念,使之成为行动者的规范与共识。
管理制度是对行动者的外在管束力,管理理念是对行动者的内在约束力,二者相伴相生、互为表里。将伦理嵌入其中,能够优化档案伦理生态环境,提供制度、理念的双重保障,有效减少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风险,做到事前预防、事中调控和事后补救,塑造刚柔并济的伦理风险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档案领域数智服务的正向赋能作用。
3.3 理清四大伦理向度,构建开放透明的档案行动者关系网络
在档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的异质性网络中,人类行动者的“恶”与非人类行动者的“限制”是伦理风险的直接成因,因此,如何抑制乃至消除这种“恶”成为应对档案领域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关键。由图3可知,转译过程中始终存在两类行动者的善恶互动,想要抑制、消除“恶”,就要唤醒、放大“善”,具体可以从四大伦理向度展开思考。
首先,档案人工智能伦理是档案领域构建合乎道德的人工智能或使人工智能以合乎道德的方式提供数智服务的先决条件,在设计时需要将档案人工智能伦理根植其中,确保人工智能的设计在宏观层面以人为本、由人主导、符合人类普世价值观,兼具包容性与公平性,在微观层面贴合档案伦理观,增强算法可解释性、透明性、合道德性、可控性,从源头消除“恶”。其次,在使用伦理中,需要准确界定人机关系,正所谓“人有人用、机有机用”,摆正关系才能端正态度,人工智能在档案领域的应用需要二者共同参与、交互协同,当非人类行动者的“限制”借助行动者网络发生扩散时,人类行动者也能坚守原则,及时予以遏止。再次,责任伦理强调主体责任意识的重要性,“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互为责任主体,均需要对彼此的“恶”或“限制”负有责任,从这个角度看,监管与问责应贯穿人工智能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破解档案领域人工智能可信监管难题,凝聚行动者合力,方能有效遏制伦理风险的恶性循环。最后,发展伦理指的是对档案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行伦理层面的反思,包括如何正确看待人工智能在档案领域的定位、人工智能超越人类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平衡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等重要课题,需要不断地探索档案领域人工智能的伦理边界,坚持人权原则,唤醒行动者之“善”与“使能”。
面对人工智能给档案领域带来的伦理挑战,行动者需要秉持包容共享、责任共担、开放协作的原则,主动回应隐私、偏见、歧视、公平等伦理关切话题,并通过征召和动员吸纳更多的行动者加入,构建开放透明的行动者动态关系网络,合力解决“人工智能对齐问题”。
4 结语
以人工智能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带动了人类社会的管理革命和记录革命[1],在应用人工智能的同时,其伴生的伦理风险已经成为档案领域不可回避的议题,立足行动者网络能够对此有更全面的认识,只有兼顾“发展”与“治理”,平衡“促进”与“限制”,才能有效遏止行动者之“恶”,破解利己与利他、失范与规范、“善”传递与“恶”扩散等伦理难题,协调好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的动态关系,避免技术控制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为档案领域建设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技术体系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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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诺(2001—),女,汉族,安徽淮南人,上海大学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档案学基础理论;陆阳(1974—),女,汉族,上海人,上海大学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档案学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