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规避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26 09:00:08被阅览数:314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虞香群

  摘要:从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防范的背景、风险内容及风险规避方法三个方面,深入探究了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规避的动因、风险类型和应对策略。总结分析表明,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面临着国家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科研档案数据被过度利用风险、科研档案数据质量风险以及隐私泄露风险等。为加快推进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进程,并加强风险规避,提出完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法规政策、构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制定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规范与监管制度、提高科研档案数据质量、充分利用隐私增强技术等策略。

  关键词: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规避

  1  问题的提出

  科研档案数据是指在科研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环节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资料[1]。作为科学研究的原始记录,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是改善科研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信息支撑。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例如,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也颁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都强调了科技资源与科学数据的共享。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机制,促进科研档案信息共享,加强科研档案资源深度开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2]。作为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档案数据在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赋能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加快其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价值。

  当前,关于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科研数据的共享问题,包括科研数据共享的挑战[3-5]、研究数据共享的影响因素[6-7]以及存在的问题(如数据被过度利用)[8-9];二是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0-13];三是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安全问题和隐私问题[14],以及共享障碍问题[15-16]等。通过分析现有文献和总结学者研究观点发现,当前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主要面临的风险可以归纳为国家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数据被过度利用风险、数据质量风险以及个人隐私泄露风险五个方面。然而,对于如何规避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的相关研究还较为匮乏。因此,本文旨在分析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面临的风险,并提出加强风险规避的主要策略,以期为保障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2  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防范的研究背景

  现实需求方面,用户对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需求日益增强。CAROL et al[17]对全世界科学家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科学家认为缺乏其他研究人员或机构生成的数据是阻碍整个科学进步的主要因素。超过8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数据,并期望使用他人分享的科研数据。

  资源基础方面,科研档案数据资源丰富且数量持续增长。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经费的增加,资助项目数量也逐年攀升,进而推动了科研档案数据数量的增长。

  政策要求方面,科研档案数据的法规和政策倡导安全共享。过去十年中,各国政府、资助机构和出版商已开始实施更为严格的开放获取数据政策和规定。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升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2020年10月修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科研档案数据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涉密科研档案数据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技术驱动方面,新型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新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些非传统风险。例如,数据挖掘技术、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能会使科研档案数据面临被过度利用和分析的风险,导致数据滥用、误解以及机密性丧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破坏原始研究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面临的主要风险

  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的文献,总结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国家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科研档案数据被过度利用风险、科研档案数据质量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成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工作的重大阻碍因素。

  3.1 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国家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从构成要素来看,国家安全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核安全等11种类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18]。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的重要性,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攻克一批重大科学问题[19]。由此可见,重视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以及在“卡脖子”领域下功夫,是未来科学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因此,基础研究的项目成果往往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国民安全、领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核安全等方面。这些项目的相关研究成果是科研人员经过长期艰辛研究取得的,有些已经成为我国填补研究领域空白、领先世界、解决“卡脖子”问题、保障国家安全发展和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科学问题的项目研究过程及其最终成果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由此产生的科研项目申请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试验任务书、科学数据、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科研档案数据中,可能包含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内容。如果这样的档案没有经过科学鉴定和严格的审查机制而公开,尤其是被国外相关势力获取,后果将不堪设想。

  3.2 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风险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了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20]。科研档案数据作为科学研究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在共享过程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是需要面对的重要难题之一。科研档案数据由国家财政资助产生,并由项目承担者(申请人和参与者)研究完成。因此,需要明确的是,项目承担者是否(部分)拥有科研档案数据(内容)的知识产权(即共享科研档案数据是否对项目承担者构成侵权),以及项目承担者是否拥有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决定权或建议权(即是否需要征求项目承担者的意见)。这一系列问题有待清晰区分和深入探讨。在探讨科研档案数据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与认识:要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风险;要判断科研档案数据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如果涉及,那么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第一,关于什么是知识产权风险的问题。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1],知识产品具体可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其中,创造性成果主要产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22]。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类型,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总体而言,学界和司法界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已达成共识,即知识产权是行为主体通过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而所谓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是指行为主体有意或无意对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害事实或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关于科研档案数据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是决定科研档案数据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在共享过程中是否会造成知识产权风险的关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概念及内容的界定,以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2020年新修订通过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提出的科研档案数据归档范围进行分析和判断,笔者认为科研档案数据中确实含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例如,设计文件、图样、集成电路布图、工艺文件、计算文件、数据处理文件、科学数据、研制的样机、样品、标本、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都是申请人的智力成果;此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究报告、论文、科技报告、数据库、软件、出版物、专利、专著、研究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等信息中,也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与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科研档案数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共享与知识产权信息保护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科研档案数据内容中所蕴含的信息表现为知识形态,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是一种无形资产;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因此,科研档案数据信息中确实包含有知识产权信息。

  3.3 科研档案数据被过度利用风险

  当前,科研工作者已普遍认同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对推进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但是在科研档案数据共享方面,他们仍心存顾虑,如担心自身数据被过度利用,从而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23]。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科研档案数据将处于无处不在的监控中,各类内容爬虫技术、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将对科研档案数据进行深度开发,这可能导致科研数据被过度利用。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以下后果:科研档案数据的滥用;原始科研数据被误读或曲解;未经授权攻破数据使用权限,利用科研数据开展研究并抢先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从而损害原始研究者的合法权益;数据泄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侵犯。

  科研档案数据内容丰富,涵盖立项论证阶段的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阶段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以及研究、实验任务书、大纲,实验、探测、测试、观测、观察、野外调查、考察等的原始记录和整理记录,还有综合分析报告、设计文件、图样、集成电路布图、工艺文件、计算文件、数据处理文件、科学数据以及研制的样机、样品、标本等的实物及其目录、图片等。这些档案数据具有较高的价值,一旦被过度利用,将对原始数据及其生产者造成较大影响,将损害原始数据生产者的核心利益。因此,在科研档案数据开放过程中,必须注重防范数据的过度利用。

  3.4 科研档案数据质量风险

  科研档案数据质量主要涉及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科研档案数据质量风险主要是指在这三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可用性方面,可能存在科研档案数据内容错误,导致用户无法复制和验证研究结果;在完整性方面,研究过程中重要的过程数据,如观测数据、实验数据、考察数据等的原始记录和整理记录可能没有得到妥善的记录和整理,且由于过程性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科技和研究价值,科研人员往往不愿将其移交归档,而是自行保存,这导致重要的过程性研究数据难以收集齐全,散落在科研人员手中,影响科研档案数据的完整性,进而在共享过程中无法满足用户对科研档案数据的全面需求;在安全性方面,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的科研数据被泄露、被攻击以及科研数据丢失等风险。

  3.5 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隐私泄露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科研档案数据中的隐私风险主要源于共享档案信息时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侵犯。根据《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含在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同行评议书等材料中,具体表现为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出生年月、电话、邮箱等。其中,项目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的姓名与单位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公开通常不构成隐私侵犯,但出生年月、电话、邮箱等敏感信息的公开则可能泄露其隐私。因此,科研档案数据中的部分信息在共享过程中可能会对项目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评审专家造成隐私泄露风险。

  妥善解决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中的隐私泄露问题,是确保科研档案数据安全共享的重要保障。结合当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隐私侵权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应用及数据挖掘分析可能易突破隐私数据保护防线,导致科研档案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窥探和利用;在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和利用中,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平台可能因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不当而导致信息泄露。

  4  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风险规避的主要策略

  为有效防范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需完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制定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规范与监管制度、提升科研档案数据质量、充分利用隐私增强技术、搭建科研档案数据的风险评估体系。

  4.1 优化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

  当前,尚未有专门针对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规之中。由于缺乏细致且具有指导性的法理依据和规定,科研档案数据共享未能全面、有序地推进。因此,完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及其内容已迫在眉睫。建立健全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政策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订,细化科技资源共享利用的相关规定,并推动执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全面规定科技资源的共享原则、共享机构、共享平台、共享责任、共享权利与义务、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及资源安全保护等方面,明确共享的各要素。科研档案数据作为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对其开放利用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行政法规方面,应加快修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增加并细化档案开放利用与共享的相关规定。在部门规章方面,各部门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且有效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规章制度,如可研究拟定《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办法》《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监督办法》《科研档案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对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可考虑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档案共享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科研档案数据共享操作指南》等,以进一步指导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实践。

  补充和完善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政策内容。科研档案数据共享政策的内容规划应以“共享”“立足用户需求”“保障数据安全”等理念为核心价值,明确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加强过程监督,解决共享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隐私、数据安全等问题,推进和保障科研档案数据的共享进程。同时,应明确科研档案数据服务的主体和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程序规范,确立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范围,根据科研档案数据内容划分为可共享、有限共享及不可共享三类,并对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隐私问题、数据质量问题、利用程序、安全问题及共享争议处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4.2 建立科研档案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体系

  科研档案数据在共享过程中的分级分类具有重要意义。科研档案数据的分级分类应依据其敏感程度、风险等级以及合规性要求来进行。2020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该指南根据企业的生产制造模式、运营模式等,将工业数据划分为研发数据域、生产数据域、运维数据域等;同时,根据工业数据在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后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工业数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鼓励企业在确保数据管理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共享一、二级数据,以充分释放工业数据的潜在价值。

  对于科研档案数据的分类分级,可参考《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原则。鉴于科学研究的过程性较强,科研档案数据可进一步细分为立项论证阶段数据、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阶段数据、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阶段数据以及成果管理阶段数据。同时,根据科研档案数据的敏感性以及风险程度,将科研档案数据分为一级(不可共享)、二级(有限共享)、三级(可共享),如表1所示。

表1  科研档案数据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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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构建科研档案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科研档案数据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构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许可协议机制,以保护科研档案数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指许可人同意受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制造或销售其专利物、或同意受许可人使用其商标,并由受许可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取使用权的一种对等交易合同,这种机制准许组织机构或个人再利用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科研档案数据信息。

  建立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许可协议是实现科研档案数据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基础,也是协调、平衡多方参与主体之间利益的有效方式。以许可协议为基础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行为已成为众多国家的共同选择,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都建立了完善的许可协议制度。这些许可协议对对象范围、用户的责任与义务、豁免条款、隐私声明、免责声明等内容都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我国科研档案数据主管部门应主动设计适合我国国情且统一规范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许可协议。该许可协议应包含和体现以下内容:被许可人的权利,如科研档案数据请求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被许可人的义务,如在使用数据时须注明数据的来源、保护科研档案数据安全、不滥用科研数据,以及按照协议规定付费或免费下载科研档案数据;许可人的权利,包括制定科研档共享豁免清单(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以及个人敏感信息等)、实施个人隐私信息去标识化处理、制定科研档案数据三级共享格局(可共享、有限共享、不可共享)、实施科研档案数据共享去向说明制度、对共享的科研档案数据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等;明晰国家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的安排与归属,明确作品将在一定期限后公开的权利,并以重用访问、立即访问以及推迟访问的形式灵活协调参与方对科研档案数据的使用安排。

  4.4 制定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规范与监管制度

  各科研档案数据保管单位应制定科学、详细的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规范。该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共享科研档案数据豁免清单、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具体范围、科研档案数据的解释说明、共享渠道和共享科研档案数据的去向说明、利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护科研档案数据安全的具体措施等。使用者在利用科研档案数据,尤其是有限共享的科研档案数据时,应据实说明数据使用目的和场景,接受科研档案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去向的追踪、监管和问责,并确保在任何场景下都不滥用共享的科研档案数据。

  科研档案数据管理部门应整理与统计用户登记的使用目的,掌握科研档案数据去向,以保证科研档案数据安全,防止其被滥用。同时,应加强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监督,确保共享过程的安全性。应确保可共享的科研档案数据得到有效共享,不能共享的科研档案数据得到安全、有效的保护。

  对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监督应涵盖以下方面:共享主体、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共享数据的内容,以及科研档案数据共享部门是否建立了共享风险应急预案、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共享管理机构,是否整理和统计了科研档案数据的利用去向等。一方面,这些监督措施可以保障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价值;另一方面,将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置于监督之下,有助于保障科研档案数据的安全,规避数据滥用风险,从而维护科研档案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5 提高科研档案数据质量

  提高科研档案数据质量可以显著提升其可用性。科研档案数据的质量与科研档案数据的形成、收集、整理、发布、利用、共享等各个环节密切相关。科研档案数据质量的提升主要围绕可用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三个方面开展。针对科研档案数据在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容或数据错误以及成果不可复制等问题,可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确保科学研究过程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这要求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和诚信原则,确保所记录的数据真实可靠。

  针对科研档案数据的完整性问题,首先需要规范和细化科研档案数据的归档范围。2020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对科研档案数据的收集范围进行了细化,并明确规定应归档的科研档案数据不得私自占有。因此,一方面科研人员应按照此规定全面记录和保存科学研究过程资料,确保科学研究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另一方面,科研项目资料负责人应将该移交归档保存的科研档案数据及时移交归档,确保应收尽收,从而保障科研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和丰富性。科研档案数据资源的丰富性是其共享的重要基础,也是应对科研档案数据共享中资源不丰富、不完整等问题的有效策略。

  对于科研档案数据在共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可加强对新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各类新技术加强对科研档案数据的保护,搭建更为安全、便捷的共享平台,确保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4.6 充分利用隐私增强技术保护个人信息

  充分利用隐私增强技术有助于强化科研档案数据的机密性保护,显著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被侵犯的风险。当前,常用的隐私保护技术主要包括差分隐私技术、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技术、加密技术、数据追溯技术、多方安全计算、环签名、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智能合约、匿名及隐名技术等。

  在科研档案数据共享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综合运用这些隐私保护技术。例如,可以应用差分隐私技术对科研档案数据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隐私保护处理,通过在原始数据中添加干扰噪声,并公布添加噪声后的数据,从而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此外,还可以利用哈希、加密技术对科研档案数据档案中的身份证号、姓名、邮箱等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加密技术是隐私保护领域常用的解决方案之一,它通过使用秘钥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确保只有持有相应秘钥的用户才能查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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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科研档案数据共享的利益主体协同研究”(项目编号:23CTQ034);202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科研档案开放共享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YBQ055)。

  【作者简介】虞香群(1990—),女,汉族,广西贺州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档案学基础理论与科研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