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视角下的中外文化差异比较——以中美档案法律体系为例

发布时间:2024-12-25 08:35:26被阅览数:339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牛敏

  摘要:档案法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在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安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作出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档案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需要从全球视野审视中外档案法律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推进中国特色档案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选取中美两国为研究对象,在梳理两国档案法律体系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围绕法律产生背景、主要内容规定、管理实践应用等层面,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两国档案法律的差异性特征及其所折射出的文化内涵,进而基于中国国情探讨中国特色档案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档案法;中美比较;文化差异;法治文化;路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但与西方国家相比,在立法理念、制度建构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高数字化发展水平,为新时代档案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因此,有必要立足国际视野,放眼分属两大法系国家的档案法律实践,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为推进中国特色档案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中外档案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成果较为丰富,主要集中在宏观制度层面的横向比较。有的学者围绕中美档案立法原则、管理体制、档案开放利用等内容进行分析,揭示了中美档案法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差异;也有学者从微观实务角度切入,探讨中美档案工作在收集管理、整理编目、提供利用等环节规定的差异[1]。但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法律条文本身,较少从文化视角剖析中外档案法律差异的深层原因。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的生成与实施都深深嵌入了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档案法作为档案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既能够规范引导档案事业发展,又能折射出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开展中外档案法文化差异比较研究,有助于理解不同国家档案法的精神实质,把握其发展规律。

  鉴于此,本文拟以中美两国为研究对象,在梳理两国档案法律体系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围绕法律产生背景、主要内容规定、管理实践应用等层面,系统比较分析两国档案法律差异所反映的文化特质,进而探讨其对新时代中国特色档案法治文化建设的启示。通过对中美档案法律进行纵向梳理和横向比较,力求准确把握两国档案法律体系的特点,全面揭示其背后的文化内涵,深化档案法律的文化阐释,拓展档案法理论研究的学术视野。

  1  中美档案法律体系发展背景比较

  1.1  美国档案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及文化特点

  美国档案法律发端于独立战争后期,最早可追溯至1782年大陆会议通过的一项法案,该法案授权政府机构保管重要公共文件。此后,随着联邦政府职能的拓展,档案管理权限也不断扩大,档案法律体系逐步确立并趋于完善。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家档案馆的法令》,标志着国家层面的档案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等重要法律,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体现了美国对档案开放的重视和对法治理念的践行。进入21世纪,美国档案法律体系不断与时俱进,2014年修订的《总统档案法》和《联邦档案法》对电子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展现了美国档案法顺应信息时代发展需求的文化品格。纵观美国档案法律的发展进程,其主要文化特点体现为:强调“以用为本”,要求政府档案应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尊重个人隐私与知情权,在保护档案信息安全的同时注重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重视电子档案的规范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档案管理与服务效能。

  1.2  中国档案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档案法律体系起步较晚,主要形成于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使得档案事业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填补了国家档案立法的空白,为档案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进入21世纪,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档案法》先后于2006年、2016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条款设置更加科学严谨,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档案法为统领、以档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档案法律体系[2]。通过梳理中国档案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能够得出其具有鲜明的文化特点: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档案工作服务国家治理的政治属性;强调“重保管、控阅览”,档案的开放利用相对严格,体现对档案的重视和对隐私的保护;档案征集管理方式多样,注重发挥群众力量,彰显集体主义价值取向。

  1.3  中美档案法律体系背景差异的文化内涵

  中美档案法律体系的背景差异深刻反映了两国迥异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传统。具体而言:第一,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隶属于立法机构,档案立法重在监督行政权力,突出档案的社会属性。而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档案立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重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彰显档案的政治属性。第二,美国多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档案立法注重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而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秉承集体主义文化传统,档案立法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重要性。第三,美国作为移民国家,社会结构相对松散,档案立法因此更加灵活务实。而中国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民性”,档案法的制修订遵循“以人民为本”的原则,体现出更多以人民利益为主的特点。

  2  中美档案法主要条款内容比较

  2.1 档案管理体制机制的差异及文化意蕴

  中美两国在档案管理体制上存在本质区别。美国档案管理体制呈现出明显的分权色彩。《美国法典》将档案管理权划归“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这是美国国会下设的一个独立机构。这种“去中心化”的管理体制,反映出美国三权分立、地方分权的宪政结构,凸显了美国社会多元主义文化传统的印记。在中国,新修订的《档案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档案工作原则,明确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奠定了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格局[3]。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在档案领域的具体化,展现了“大统一”的国家治理逻辑。

  2.2 档案收集与鉴定归档标准的差异及文化意蕴

  中美档案法在界定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范围时各有侧重。《美国法典》关于可归档材料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主要强调对“政府机构履行法定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专业鉴定”,重在突出档案的“政府信息”特性。这种差异反映了中美在历史观与治国理念上的分野。美国档案法更多地体现出崇尚“自然法”“理性主义”的现代个人本位文化特征。在中国,《档案法》规定,对“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应当进行归档。这一表述突出强调了档案的“历史记录”独特属性,体现了中国重视用档案存史资政的优良传统。中国档案法彰显了“兼收并蓄”“求同存异”的包容性文化心理。

  2.3 档案开放利用条件的差异及文化意蕴

  中美两国在对公众开放档案的条件上存在较大差距。美国档案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少数豁免内容外,联邦政府必须允许公民查阅其所保管的档案。这一规定极大地拓宽了档案的社会利用空间,折射出“有限政府”的美国政治法律传统。相比之下,中国《档案法》规定一般要“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且要求利用者提供合法证明,手续相对严格[4]。我国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保护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也为历史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沉淀和冷静思考的缓冲期。同时,这种管理方式也反映了中华文化中尊重历史、慎重对待文献的传统美德。

  2.4 档案保密规定与相关民事责任的差异及文化意蕴

  中美两国在涉密档案的管理与民事责任追究方面也不尽相同。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即使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档案,政府机构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公开。一旦公民认为政府隐匿档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诉诸法律。这种立法理念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在中国,《档案法》则强调涉密档案“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突出保密原则。这种做法反映了中华文化中“家国同构”的深厚传统,强调个人与国家命运休戚与共的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治理智慧。

  3  中美档案法在档案管理实践中的应用比较

  3.1 档案收集实践中体现的文化理念差异

  中美两国在档案收集工作中对档案法的适用路径展现出不同。美国档案收集工作呈现出“分散管理”的特点。各级档案机构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相对独立的档案征集权,既可自行明确征集重点,又可委托社会组织代为收集,这体现出尊重“地方自治”、重视公民参与的文化。在中国,《档案法》规定国家对重要的档案实行收购、征集。在这一规定指导下,我国档案收集工作呈现出鲜明的“统筹协调”特征,即由国家档案局自上而下统筹规划,地方档案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围绕国家所需开展档案的征集工作,同时发挥各地比较优势。这一方式是“集中统一”“因地制宜”理念在档案领域的体现。

  3.2 档案整理编目实践中的文化认知差异

  中美两国在档案整理与编目工作中对档案法的运用也不尽一致。美国档案法仅对整编工作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赋予了执行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档案馆可根据馆藏性质灵活确定整编方案,既重视档案内容梳理,又强调检索途径的优化,突出档案的“关联”属性。这种做法反映了美国社会“注重过程、追求创新”的思维方式。在中国,《档案法》及相关规范对档案整理的原则、方法、步骤等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遵照执行。受此影响,我国档案整编工作普遍重视“规范化”和“标准化”,强调对档案进行系统梳理、类目编制,突出档案的“原貌”特征。这折射出中国人重视“实体”、强调“求同存异”的思维方式。

  3.3 档案保管与保护实践中的文化观念差异

  中美两国在档案保管及安全防护方面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文化取向。美国的档案法规定了档案保管的整体原则,但各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如有的注重档案本体防护,有的重在安全意识培训等。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社会的保险制度与“去中心化”的行为方式密不可分。根据《档案法》,我国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保管体制,并制定了严格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各级档案馆普遍通过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人员保密等硬性规章制度,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的安全管理模式。这一方面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事物间的内在联系,注重从全局出发的系统管理思维,另一方面与中国恪守信义的传统美德密切相关。

  3.4 档案提供利用实践中的文化价值取向差异

  中美两国在档案开放服务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也存在一定差异。在美国,各档案机构普遍秉持“除非法律明令禁止,否则皆可利用”的服务理念。即便对部分确有必要限制的档案,也倾向于尽可能开放其描述性信息。这种理念与美国人崇尚“效率”、追求“极简”的行为风格相契合。中国的《档案法》虽明确规定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档案馆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规定,在申请人身份、利用目的等方面设置门槛,秉持“审慎开放、有序利用”的原则。这种做法体现了中国在档案利用方面保障信息安全,为高质量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创造了有利条件,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管理之道。

  4  结语

  从档案视角审视中美文化差异,法律体系是一个显著的切入点。中美两国在档案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及档案文化的形成上,均展现出各自独特的文化特质。文化特质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上,更深入到两国档案工作的实践层面。美国档案部门更加注重档案的公共服务功能,致力于提高档案的透明度和可获取性。而中国档案部门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过程中,更加注重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强调发挥档案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展望未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在档案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更加频繁。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共同探索档案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档案开放利用方面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档案利用制度。同时,双方也可以在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推动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通过这样的交流与合作,不仅可以促进两国档案事业的共同发展,也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参考文献

  [1]张群群,郭若涵.美国档案数字化质量管理政策的内容分析与经验启示[J].山西档案,2024(6):27-35.

  [2]苗苗.档案治理中国模式构建及其国际化传播[J].山西档案,2024(4):73-75.

  [3]董瑞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背景下档案法制建设路径研究[J].山西档案,2024(2):128-130.

  [4]闫静,谢鹏鑫,张臻.新修订《档案法》背景下的档案开放利用:问题与对策:基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情况调查问卷》的分析[J].山西档案,2022(2):125-137.

  【基金项目】2024年度信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人文主义视角下唐·德里罗作品中的理性维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JY038)。

  【作者简介】牛敏(198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信阳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英美文学及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