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传承背景下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24 08:25:00被阅览数:218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孔博

  摘要:音乐档案在文化传承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其数字化过程面临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在梳理音乐档案内涵与类型的基础上,分析了数字化传承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指出了数字化传承使得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客体形式、权利归属、保护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并产生了诸多侵权风险。为应对挑战,提出了明晰权属边界、协调多方利益、完善法律制度、创新技术保障、强化宣传教育等一系列策略建议,以期实现数字化传承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发展,更好地传播优秀音乐文化。

  关键词:音乐档案;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数字化传承

  音乐是人类文化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记忆、传承文化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音乐档案资源数字化已成为音乐艺术传播、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将音乐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可共享、易获取的数字资源,极大地拓展了音乐文化的传播渠道和利用空间。近年来,以收录音乐档案、传播音乐文化为宗旨的数字档案馆、数据库不断涌现,成为传承发展音乐文化的重要平台。

  然而,伴随音乐档案数字化传承而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音乐档案蕴含着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涉及著作权、表演者权、肖像权等多重权益,音乐档案的数字化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利冲突与法律风险。目前,学界对数字化档案利用与著作权保护[1]、非遗文化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2-3]、音乐档案数据库建设[4-5]等方面已有涉猎,但对音乐档案这一特殊载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鉴于此,本文拟在梳理音乐档案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剖析数字化传承背景下音乐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问题与实践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音乐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  音乐档案及其数字化过程

  1.1  音乐档案的内涵界定与类型划分

  音乐档案是音乐艺术创作、表演、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历史记录。它是艺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对艺术档案的定义,可以界定音乐档案的内涵,即音乐作品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从音乐档案的内涵出发,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将音乐作品本身作为档案对待,这主要包括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音乐作品资源,如“中国音网·中华传统音乐数字文献图书馆”收录的历史音乐资源、“世界的记忆——中国传统音乐录音档案”数字平台收录的传统音乐作品等。另一类是非音乐作品的音乐档案,主要包括在音乐创作、表演、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如歌曲创作手稿、旋律曲谱、表演剧照等。

  1.2  音乐档案数字化的内涵与过程

  音乐档案数字化是指运用数字化技术,将音乐档案转换为数字形式,建立数字档案目录和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共享和利用的过程,其过程可概括为4个阶段,既包含档案信息数字化,也涵盖数字资源的传播利用,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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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音乐档案数字化过程

  2  音乐档案中的知识产权及其数字化适用法律

  2.1  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内涵与保护范围界定

  音乐档案蕴含着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等多个方面。厘清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内涵,界定其权利保护范围,是推进音乐档案合法有序传承利用的理论前提。

  从音乐档案的构成要素来看,其知识产权内涵主要体现在2个层面:一是基于音乐作品产生的著作权;二是档案资料本身的著作权。在特定情境下,音乐作品本身可以构成音乐档案,如“世界的记忆——中国传统音乐录音档案”数字平台中的唱片、录音资料,既是独立的音乐作品,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档案文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

  事实上,我国现有法律对档案著作权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档案著作权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畴,并赋予档案工作者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档案著作权的归属主体则根据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基于上述理论认知,可以对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如下界定,如表1所示。

表1  音乐档案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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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音乐档案数字化传承中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分析

  音乐档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相较于普通档案,音乐档案的数字化过程不仅需要考虑档案本身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范围,还涉及音乐家的肖像权、表演权等多重权益保护。从法律适用上来看,音乐档案数字化首先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制。根据著作权法,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如果音乐档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特殊规定。

  具体来看,音乐档案数字化过程牵涉著作权法中多项权利的平衡。首先是复制权,对音乐档案的原始载体进行数字化处理,在法律上构成复制。其次,后续的数字资源标引、编目、整合等加工过程可能涉及汇编权。再次,数字音乐档案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则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实践层面上来看,音乐档案的数字化传承在扩大传播效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加大了侵权风险。数字形态的音乐档案极易被随意复制、传播,公众接触和利用音乐档案的便捷性与广泛性前所未有,但同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这就需要在数字化实践中审慎对待,明晰权属,完善机制,在依法传承与保护创新间找到平衡,用好用活著作权法等法律工具,既让音乐档案资源“活起来”,又要确保其合法权益“护起来”。

  3  数字化传承对音乐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与挑战

  3.1  音乐档案知识产权客体形式的数字化转化

  传统的音乐档案多以纸质、磁带等实体形式存在。而数字化则是通过扫描、录入、编码等方式,将实体档案转化为数字对象,使其从有形载体转化为无形的数据形态。形态转变使音乐档案突破了实体档案的时空局限,实现了便捷传输、共享利用。然而,这也在客观上加剧了对音乐档案的复制、篡改风险,对档案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构成挑战。数字档案还具有多样的呈现方式,例如,数字化乐谱可以通过软件自动演奏,录音档案可以在线播放,这些都加大了对音乐档案表演权利等相关权利的保护难度。

  3.2  音乐档案知识产权主体的复杂化与利益冲突

  数字化传承引发了音乐档案知识产权主体的复杂化,由传统的“档案形成者-档案保管者”双边关系转变为多元主体并存格局。多元主体并存导致了利益诉求的冲突。例如,档案部门希望通过网上发布音乐吸引社会关注,但著作权人可能基于对失控传播的担忧而反对公开传播。再如,技术部门对数字成果主张知识产权,但这又与档案部门的公益属性相抵牾。此外,不同主体对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形式也会存在分歧,例如,是商业利用还是公益利用,是无偿还是有偿等。

  3.3  数字传播对音乐档案知识产权内容与边界的影响

  数字传播打破了传统音乐档案的传播利用边界,使档案的开放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互联网传播拓展了档案的触达范围,有利于更广泛地传播音乐文化。另一方面,海量传播也对音乐档案的版权保护构成威胁。数字档案资源的随意复制、转载、篡改等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加大了维权成本。同时,数字传播拓展了音乐档案资源的增值空间,使创新利用和商业开发的需求更加旺盛。但目前缺乏规范数字档案资源交易秩序、界定数字资源权属边界的法律规则,亟须在继承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数字环境下音乐档案知识产权的内容与边界。

  4  音乐档案数字化传承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4.1  明晰权属边界,筑牢保护基础

  厘清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边界是有效开展数字化保护的前提。一方面,要在数字化之前甄别档案资源的知识产权属性,区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不同属性的档案采取差异化的数字化策略和利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明确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衍生性权利的归属主体,通过合同约定、授权许可等方式界定各参与方的权利,既要尊重原始权利人的意愿,又要促进数字成果的合理利用。同时,数字档案的获取与利用还应设置必要的权限边界,可借鉴图书馆数字资源管理的做法,根据资源的异质性、用户的差异性设置开放条件与利用限制,使音乐档案资源在传播利用与版权保护间求得平衡。

  4.2  协调多元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音乐档案数字化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档案部门、技术部门、权利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需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搭建利益相关方协商对话的平台,定期召开座谈会,就项目推进、利益分配等达成共识。要树立互利共赢理念,尊重权利人意愿,通过搭建资源融合平台、丰富资源获取渠道、完善利益反馈机制等方式,调动各方参与音乐档案数字化的积极性。同时,要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数字加工、平台开发、宣传推广等环节引入市场主体,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化生态系统。

  4.3  运用法律手段,完善制度规范

  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对数字时代音乐档案保护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足,亟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完善。一是明确数字档案的法律地位,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增加有关数字档案的定义、权利保护期等规定。二是丰富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在现有著作权权利基础上,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强化案例指导与执法保护,加大对数字档案侵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档案部门还应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如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数字资源的许可使用规则,为后续数字化实践提供行为指引。

  4.4  创新保护技术,强化源头管控

  数字时代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音乐档案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首先,要强化数字档案的技术管理,运用数字水印、加密存储等手段,防止档案的非法获取、篡改。其次,要建立数字档案全流程监管机制,实现从档案数字化、资源加工到平台传播的全链条管理,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字档案的异常访问、非法利用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测预警。数字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应体现兼容并蓄,既要采取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又要兼顾用户的合理使用诉求,适度设置“安全阀”。

  4.5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保护意识

  档案部门应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数字版权保护实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素养。同时,要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音乐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可通过设立开放日、组织体验活动等,拉近档案与公众的距离,增进公众对档案事业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呵护的数字档案传承局面。

  参考文献

  [1]颜祥林,吴玫,陈丹丹.档案数字化转换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J].档案学通讯,2004(4):66-69.

  [2]赵云海,刘瑞.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反思[J].文化遗产,2023(2):10-18.

  [3]孙雯,葛慧茹.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再思考[J].艺术百家,2020(5):194-199,204.

  [4]凌嘉穗.数字人文时代的中国传统音乐数据库[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22(2):27-35,166.

  [5] 刘雨彤.民间音乐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践与启示:以“全英数字档案馆”项目为例[J].办公自动化,2021,26(19):50-52.

  【基金项目】浙江省档案科技项目“数字化传承背景下音乐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4-15)。

  【作者简介】孔博(1988—),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浙江音乐学院馆员,硕士,研究方向:艺术档案开发、利用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