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

发布时间:2024-12-19 08:25:59被阅览数:401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张瑞芳

  摘要:在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内涵特征、知识产权属性基础上,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系统阐述了构建利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并从权利主体、多元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公平等维度揭示其现实意义。在利益相关方博弈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律完善、政府引导、企业规范、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利益分享机制的优化路径,以期为新时代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利益相关者理论

  我国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2011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并明确要求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1]。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其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势,为非遗知识产权研究、产业转化提供了宝贵的素材,但目前非遗档案领域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利益相关方关系错综复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传承发展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因此,迫切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维护传承创新主体正当权益为根本,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从而推动形成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良性循环,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绽放出新光彩。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内涵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整理、研究等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像、声像等多种形式的全面、系统、真实的记录。这些档案不仅忠实记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和现状,还蕴含了丰富的文化信息、科技信息等,是一种凝结着智慧结晶的特殊知识产权资源[2]。

  1.2  知识产权理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领域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中蕴含了大量反映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特征。从内容上看,口述历史、民间故事、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均体现了特定群体长期积累的集体智慧和审美价值取向。从形式上看,调查手稿、田野笔记、文字整理稿、录音资料、影像资料、图片资料、实物样本等,都凝结了调查者、整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从创作过程看,许多非遗项目的调查记录、抢救保护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精心的策划组织、系统的实地考察、科学严谨的分析整理才能最终形成档案成果。以上内容和形式要素共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因此值得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

  1.3  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保护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组织都不能只关注某一利益群体,而应对所有能够影响其目标实现或受其行为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负责,平衡各方利益,追求组织和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厘清各方主体在权益格局中的地位和诉求,进而在利益冲突协调、利益共享机制构建上形成合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利益主体错综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所在社区等权利主体。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拥有者,在申遗、记录、传播等环节作出了原创性贡献,理应享有相应权益。二是从事非遗档案收集整理的专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他们通过专业方法和技术手段抢救、保存、研究非遗,付出了智力劳动,并产出了档案成果,也应享有相应权益。三是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政府代表国家行使非遗档案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肩负着为各方创造公平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社会公众既是非遗及其档案的受益者,又应成为非遗保护事业的参与者[3]。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的必要性分析

  2.1  实现传承人和社区正当权益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和社区世代传承、不断发展的智慧结晶。档案通过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真实记录了非遗的历史脉络和发展现状,既是传承人和社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又凝结了他们的集体记忆和情感认同。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社区和传承人尽管是非遗及其档案的创造者,却往往难以充分享受其开发利用的收益,具体表现为:一是在非遗项目申报、档案编研过程中,社区和传承人的参与度不足,核心利益诉求难以得到体现。二是在非遗商业开发利用中,传承人的许可常被忽视,社区利益分配比例较低。三是在各种展演、宣传活动中,传承人更多时候只是作为吸引观众的“噱头”,而他们所获得的回报却十分有限。这种状况若长期得不到改变,必然会损害传承人和社区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继而影响非遗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2.2  协调多元主体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传承和利用,涉及社区与传承人、管理机构、商业组织、公众等诸多利益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存在诉求差异,甚至会产生利益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合理回报,而商业组织则侧重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管理部门重视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而社区则更强调档案的生活应用价值;公众期盼能便捷获取档案信息资源,但部分机构可能以知识产权为由设置获取壁垒。这些矛盾冲突如不能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得以化解,必将影响到各方主体合作的深度与广度,进而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的最大化。通过利益分享,可以在传承人、社区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利益联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命运共同体,进而求同存异、合作共赢[4]。一方面,利益分享机制能够保障传承人和社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使其更愿意主动参与非遗档案的提供、整理等工作。另一方面,利益分享也有助于调动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制度规范和利益激励,促使其加大资金投入、策划更多惠及当地的项目,在逐利中反哺非遗事业。

  2.3  践行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蕴含着丰富的智力劳动成果,体现了传承人和整理者的创造性贡献。在档案生成过程中产生的手稿、调查笔记、录音录像资料、数据库等,均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属性。从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出发,创作者和权利人理应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人投身创作。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局限于单纯地禁止他人利用,而应致力于在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和保护权利人利益之间谋求平衡。非遗领域同样如此。一方面,非遗档案的整理和数字化,有助于促进非遗资源的传播交流、创意转化和产业利用。另一方面,在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档案创造者的知识产权,遵循“利用者付费”原则,通过利益分享机制让权利人获得其应得回报。

  2.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档案资源属于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然而,在现实中非遗保护与发展的成果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并不均衡,具体表现为:欠发达地区在资金投入、人才建设等方面明显滞后,导致一些小众非遗项目的生存发展举步维艰;非遗创意产业的利润大多被文化企业所获取,而基层民众从中受益较少;优质档案资源往往集中于专业机构,使得普通民众获取不便。利益分享不仅关乎传承人和相关方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指引下,让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民众都能共享非遗保护发展成果,让全社会成员都能共享中华文明之美,这正是利益分享机制的应有之义。唯有努力构建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推动实现文化权益的普惠均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真正深入人心、发展繁荣。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路径

  3.1  完善产权界定和利益分享的法律规范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有所作为。首先,在非遗及其档案领域的法律中,明确界定非遗项目及其档案的权属归属,将传承人和社区列为权利主体。其次,通过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细化规定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等的归属、许可使用、利益分享等内容。再次,在合同法等领域,加强对非遗开发利用合同的规范,例如,规定传承人和社区的利益不得低于一定比例,防止出现不平等条款。同时,要建立非遗档案利用许可制度,明确许可主体、方式、期限、费用等,以规范利用行为。最后,要明晰侵权救济途径,完善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机制,依法惩处侵犯传承人和社区利益的行为。

  3.2  强化政府在利益分享中的引导和监管作用

  政府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的主导力量。为此,要制定非遗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的指引,为各参与主体提供行为指南和裁量基准;完善非遗项目认定、传承人评定标准,将利益分享情况作为评估指标;建立健全非遗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濒危项目的支持力度,体现差异化扶持理念;鼓励社区参与非遗旅游、产业开发的决策,提高其议价能力和受益水平;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听证、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吸收各方诉求;加强对非遗商业开发的监管,打击违法侵权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3  规范企业参与行为,促进利益均衡

  企业作为利益产生的主体,规范其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中的行为,对其机制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文化伦理观,尊重非遗的文化属性,避免过度商业化。二是鼓励企业与传承人、社区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技术入股、股权合作等形式,让利于传承主体。三是倡导文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产品开发、项目实施中融入公益元素,反哺支持非遗保护事业。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在非遗领域的商业行为。五是加快培育非遗档案资源市场,发展版权交易等新业态,为传承人等拓宽获益渠道。

  3.4  保障公众的文化权益,提升多元主体的参与度

  社会公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知识产权利益的重要受益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公众的文化权益,提升多元主体的参与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丰富非遗普及形式,通过博物馆、数字化展示等方式,让更多民众了解和亲近非遗;二是发展“文化+公益”模式,鼓励社会捐赠,让爱心企业和个人参与到非遗传承中来;三是支持民间组织开展非遗调查、记录、宣传等活动,发挥社会力量的生力军作用;四是加强非遗传承教育,在中小学和社区广泛开展传习体验活动,提高青少年等群体的参与度;五是创新文化治理模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商平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共商共治。

  参考文献

  [1]罗宗奎,王芳.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J].档案学通讯,2012(2):44-47.

  [2]白洁,马嘉悦.档案记忆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研究[J].山西档案,2022(6):74-80.

  [3]陈爱爱.档案文化遗产赓续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协同路径研究[J].山西档案,2024(1):95-97.

  [4]李健,王运彬.传统村落档案管理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共生演化模式研究:基于对内蒙古P市传统村落调研的分析[J].档案学研究,2023(3):34-4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近代河南地方戏曲演剧史研究(1840—1949)”(项目编号:20YJC760088)

  【作者简介】张瑞芳(1990—),女,汉族,河南开封人,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语言文学、 文化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