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9 14:36:01被阅览数:306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文/黄永勤 李剑锋 杨安莲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期以来,军队档案工作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应用实践上,鲜有成果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军队档案条例》也并未对此进行明确,可以说,知识产权是目前军队档案工作的短板和漏洞,亟待关注研究,急需查漏补缺。
在我国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知识产权一般特指版权(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含专利权和商标权)两部分。军队档案资源主要涉及两类,一是专利权,主要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相关的军队档案,如军事科研档案中的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国防专利条例》是保护国防专利权的重要法规依据;二是著作权,主要指“作品档案”,即符合“作品”标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档案,如军事设施建设档案中的工程设计图、军事科研档案中的学术论著等。笔者主要从“收、管、用”三个维度来分析军队档案工作在“入口关、存量关、出口关”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和规避策略。
军队档案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军队档案收集过程中,须做好知识产权风险的“前端控制”,把好“入口关”。
军队档案收集工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具体包括:(1)收集的档案中存在“作品档案”未得到鉴定。正常移交接收的军队档案中包含的“作品档案”尚未引起重视,如武器装备类档案中的武器装备设计图、院校教学类档案中的教案和课件、文化艺术类档案中的军事文艺作品、新闻出版类档案中的军队宣传文案等一般具有知识产权,需重点关注;征集的档案如参战老兵往来书信、作战日记等具有知识产权,易引发纠纷。(2)具有知识产权的档案存在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分离认定的问题。例如,在作品档案捐赠中,除非协议特别说明,捐赠后的档案“所有权”归接收捐赠的部门如军队档案馆所有,但“知识产权”一般仍属于原作者,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分属不同权利人,可能会给后续的档案利用带来隐患。(3)委托保管的档案存在“附带风险”。委托保管主要分为受委托保管和代管两种模式,其中受委托保管指个人主动委托军队档案馆保管其手中的档案;代管是指存放在个人手中或组织内部的对军队有重大意义的档案,但由于个人或组织没有适当保管条件,军队档案馆对这部分档案实施强制收集代为保管。与档案征集不同,委托保管的档案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不发生转移,但档案的保管、管理、安全等风险却转移到军队档案部门,给档案机构带来额外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可采取以下规避策略:(1)做好“入口鉴定”。在收集和鉴定环节,增加“知识产权”鉴定。首先要识别“作品档案”,《专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是主要依据,军队档案中的发明专利、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图、军事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均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其次,要研判保护期限,可依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排查相关档案是否已过知识产权保护期。最后,要标识涉权档案,即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做好相应的管理标识,为后续的保管和利用做好准备。(2)厘清权利归属。一方面要厘清档案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作品档案”须及时与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委托保管的权利责任,规避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分离带来的侵权风险;另一方面要厘清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归属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两类权利,其中人身权归原作者所有,而财产权可以许可、转让他人行使。因此,军队档案部门可通过协商获得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更多财产权,以规避后续工作环节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
军队档案保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军队档案保管环节主要解决新增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须做好“全程管理”,把好“存量关”。
军队档案保管工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1)存量档案的知识产权问题尚未解决。笔者调研了6个军队档案馆和11个立档单位保密档案室,发现目前尚无单位排查过馆(室)藏档案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而伴随档案开放制度的逐步推进落实,涉及知识产权档案的开放利用可能酿成新的风险。(2)“作品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在侵权风险。数字化加工是档案管理环节的常态化工作,法律实践中,数字化加工被认定为复制行为,对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档案”未经许可进行复制,存在侵权风险。(3)外包业务活动存在权属纠纷风险。近年军队档案馆(室)开始尝试部分业务的外包,主要风险为引入额外的权利人带来的权利分割问题。如展陈活动中的某些战争档案纪实视频制作,军队档案部门提供档案素材委托承包商制作,“视频”作为视听作品涉及著作权,一般而言除另有约定外著作权归实际参与制作者,承包商和军队档案部门属于联合制作,独自享有各自实际参与部分的著作权,并共同构成著作权人,额外引入新的著作权人,若不注意规避将带来权属纠纷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可采取以下规避策略:(1)系统排查,做到心中有数。一是按照对馆(室)藏档案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明确哪些档案是“作品档案”、哪些“作品档案”仍在保护期限内、是否进行数字化加工、是否被利用、目前相关权利的归属问题等,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作品档案”应进行重点标识、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针对尚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档案,争取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原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和权利转让;三是合理利用豁免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档案,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军队档案部门可充分利用该条款的豁免权利,规避“作品档案”数字化加工带来的侵权风险。(2)主动作为,力争“权利归我”。在涉及产生新作品如档案数据库开发、档案网站建设、展览开设、成果编研等外包活动中,军队档案部门作为甲方,须积极掌握主动权,在协议的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我”,避免后续可能纠纷中的被动情况。
军队档案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军队档案利用活动中档案资源直接面向用户,是知识产权风险最高的业务环节。为此,须做好“预案想定”,把好“出口关”。
军队档案利用工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重点包括:(1)档案编研可能造成侵权风险。不同类型的编研成果对档案资料的使用程度不尽相同,涉及的风险也各不一样。一是检索型成果,如英烈名录、战役目录等,侵权风险较低;二是汇编型成果,一般以档案原件(或原件中的部分)为依据进行汇集,如战役史料汇编、演习专题档案材料汇编等,主要风险点为汇编材料中可能包含部分未经原权利人许可使用的作品档案而造成侵权;三是加工型成果,主要指对档案文献进行加工而形成的综合参考资料,如编纂的战争大事记、部队组织沿革等,若合规履行档案利用审批的法定手续,一般不存在侵权风险;四是研究型成果,如出版战争史。运用档案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属于合理利用范畴,无须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和支付报酬,但需尊重原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和学术规范,并保证不歪曲原作的思想和内容。(2)职务作品存在权利归属分割风险。编研成果本身属于“作品”,涉及知识产权,主要风险在于“权利归个人还是组织”。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个人作品,即个人在工作职责之外利用业余时间自由创作完成的作品,权利归个人所有;二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三是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组织所有,如军队档案主管部门下达的利用馆藏档案资源开展年度编研的任务,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组织所有。值得一提的是,档案部门曾因职务作品问题发生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3)用户利用带来的侵权风险。潜在风险包括:一是未对开放档案开展知识产权风险审查便公布、开放档案的著录信息与原件不一致等情况而导致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二是档案利用者的侵权行为导致军队档案部门受到牵连,如利用者擅自将未开放的作品档案拍摄并传播,档案部门因管理不善受到牵连。
针对上述风险,可采取以下规避策略:(1)编研工作合规使用档案资料。一是慎重对待“作品档案”,使用“作品档案”时要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研判并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若须将汇编作品进一步出版、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等,还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是严格履行档案利用程序,避免军队档案馆(室)管理活动中的侵权风险;三是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豁免范围,遵循学术研究伦理道德和学术规范。(2)控制职务作品风险。一是军队档案主管部门应以正式、规范的文件方式下达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范围内的成果不出现组织和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纠纷;二是在文职人员、社会聘用人员等工作合同中应事先对相关权利进行明确,避免后续可能纠纷。(3)严格做好用户管理。一是注意应尽的“提醒”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档案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因此须将使用范围管控在“军队档案馆(室)内”,并做好相关的用户教育和提醒义务,若用户离开后违规传播其所查阅档案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军队档案部门因为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可避免承担责任;二是做好特殊用户管理,如档案捐赠者可优先利用捐赠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互联网+’背景下多媒体档案知识发现研究”(项目编号:19CTQ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周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