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档案立法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21 08:35:02被阅览数:16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赵呐

  摘要:档案法是规范国家档案事业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中法两国在档案管理实践和档案法治建设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经验。聚焦于当前中法档案立法现状,系统比较了两国在档案法定义、体系构成、管理体制、开放利用等方面的异同,剖析出背后的制度成因与理论内涵。在梳理档案立法沿革基础上,分析我国档案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借鉴法国经验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新时代档案法治建设提供参考。有助于拓展档案学研究视野,推动中外档案事业交流,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档案法;中法比较;立法完善;档案事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加强档案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法两国在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立法方面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比较研究中法两国档案立法,能够为完善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提供有益启示。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档案立法问题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指出,我国档案立法在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宏观调控等方面与法国存在差异。也有学者通过比较分析中法两国档案法在档案定义、法律调整范围、违法处罚等方面的异同,提出应借鉴法国档案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我国档案法,以适应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然而,现有研究大多侧重于宏观比较分析,对中法两国档案法在档案管理体制、保管期限、开放利用、鉴定销毁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梳理与深入剖析[1]。2021年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202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亟须研究当前档案法背后的制度成因与理论内涵。因此,本文拟在梳理中法档案立法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围绕档案定义与调整对象、管理体制、保管期限与移交、开放利用、鉴定销毁等维度,比较分析中法档案法的具体规定,剖析其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档案法律法规的建议。本文采用文本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和1979年《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为研究对象,力求客观、准确地评析中法档案立法的特点。本文聚焦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对中法档案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推动中国档案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1  中法档案立法概况

  1.1  中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以档案法为统领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覆盖档案工作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中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明确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2023年颁布并于202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现行档案法各项规定,对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移交、开放等进行了细化。与此同时,还针对电子档案管理、档案查阅利用等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层次档案法规网络。

  1.2  法国档案立法体系:近现代特色鲜明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档案法的国家,拥有悠久的档案立法传统。1979年公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奠定了法国档案事业的法律基础,对档案的定义、分类、管理、开放、利用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2]。与中国档案法侧重宏观指导不同,法国档案法突出近现代档案特色,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移交、保管等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体现了法国档案管理的科学性、精细化特点。此外,法国还制定了档案开放、数字化管理等专门法规,档案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1.3  中法档案立法:指导原则的差异

  中法两国档案立法虽同以规范档案工作为目标,但指导原则存在明显差异。中国档案法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将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强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法国档案法则立足本国国情,在继承法治传统的基础上突出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注重保护公民在档案利用方面的权益。这种差异反映了中法两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方面的根本区别。

  1.4  档案法治建设:中法两国的共同追求

  尽管中法两国国情、制度均存在差异,但加强档案法治建设是两国的共同追求。中国高度重视档案立法,将依法治档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法国则通过颁布系列法规,不断强化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档案法治建设经验值得借鉴[3]。不难预见,随着中法两国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化,必将在档案法治建设领域达成更多共识,开创互鉴互利、携手共进的崭新局面。

  2  中法档案立法的比较分析

  2.1  档案定义与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界定的差异

  档案的定义是档案立法的基础和前提。中法两国档案法在界定档案内涵和外延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法国档案法将档案定义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国家机关或组织,任何私人机构或部门,在自身活动中产生或收到的文件整体,不管其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都是档案”,强调了档案的证据属性和凭证功能。而我国档案法将档案定义为“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侧重强调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作用。在档案法的调整对象上,法国档案法对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进行了明确区分,并用专门章节予以规范,体现了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相比之下,我国档案法虽将个人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纳入调整范围,但并未作出公私档案的区分,规定也相对原则。

  2.2 档案管理体制:集中与分散的选择

  档案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到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法国档案法实行的是相对分散的档案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上,负责档案工作的是隶属于文化部的法兰西档案署,但外交部、国防部等拥有自己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不受档案署的直接管辖。而在地方,则设有省级和市级档案馆。相较而言,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集中性更强。档案法明确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档案行政管理体系,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一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档案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地方和部门的自主权。

  2.3 档案保管期限与移交:永久保存范围的区别

  科学的档案保管期限设置和及时移交是确保档案安全、发挥档案作用的必要条件。在档案保管期限方面,法国档案法依据档案内容的不同,将档案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3类,并规定了30年、60年、100年不等的保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则将档案保管期限的认定权交于立档单位,但需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档案移交方面,法国档案法要求政府部门在档案形成后的15~30年内将其移交至档案馆。而我国要求属于中央级和省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满10年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相比之下,我国档案移交的时间跨度更大。此外,法国档案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提前移交档案,更具灵活性。

  2.4 档案开放与利用:公布审核的主体与程序

  适度开放档案,创新利用方式,是发挥档案效用、服务社会的应有之义。中法两国档案法虽然都规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和利用原则,但在公布档案的主体、程序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法国一般由档案保管单位负责公布档案,必要时需征得立档单位同意。而我国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除可由档案馆、博物馆等直接公布外,有的还需报经立档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4]。在档案利用服务方面,法国档案法鼓励档案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我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也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5 档案鉴定与销毁:范围界定与程序要求的区别

  科学鉴定与依法销毁是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质量的重要手段。法国档案法赋予档案机构对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的权力,强调要在鉴定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档案开发利用。我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要求对到期档案进行逐级鉴定,经鉴定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可以看出,中法档案法在鉴定销毁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更加明确鉴定销毁的范围,仅限于保管期满、不再继续保存的档案;二是程序要求上更加严格,需由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  中法档案立法比较的启示

  3.1 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档案法律体系

  中法档案立法实践表明,只有科学规划、统筹推进,才能形成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的档案法律体系。法国档案法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总-分”结合的框架结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作为基本法总揽全局,各专门档案法规则予以细化完善,法律体系不断趋于成熟完备。而我国档案法虽几经修订,但在私人档案、档案信息化等方面的规定仍显粗疏,亟须加强立法的前瞻性、系统性,增强不同层级档案法规的协调性,以适应新时代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3.2 厘清管理职责,理顺档案管理体制

  中法档案立法对档案管理体制的设计各有特点。法国在中央设立统一的档案主管部门,但外交部等拥有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在地方实行分级负责,体现了集中指导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而我国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管理体制,档案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开展,便于形成工作合力。未来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各部门在档案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处理好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的关系,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3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档案开放利用

  开放档案、服务社会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责。法国档案法将30年作为一般档案的开放年限,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的档案设定更长年限,并为特殊情况下的档案利用设置例外条款,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与提高档案利用效率间找到平衡点。我国新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开放年限从30年缩短为25年,设立异议处理机制,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5]。未来应更加重视档案工作的社会属性,在开放的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精准发力,让档案成为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4 注重统筹兼顾,科学界定立法原则

  中法档案立法在指导原则、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反映了不同的国情制度和法治理念。法国档案法在强调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突出了对私人档案财产权的尊重,体现出鲜明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我国档案法立足中国国情,在坚持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努力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筹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未来立法应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科学界定立法原则,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  结语

  本文以中法档案立法为研究对象,在系统梳理两国档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档案定义、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开放利用等维度对中法两国档案法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相似性与差异性,进而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凝练启示,以期为完善我国档案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助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在信息化、数字化浪潮冲击下,档案形态日益多样,大数据等新技术广泛应用,档案法面临新挑战,亟须创新发展。因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数字化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档案法治工作,推动档案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跨学科融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艳红 , 王从容 .《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的思考 : 基于《档案法实施条例 ( 修订草案 )》的文本分析 [J].档案学通讯 ,2023(2):65-73.

  [2] DUCHEIN M. Archives in France: the new legislationof1979[J].Archivaria,1980: 127-133.

  [3] 王增强 . 法国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演变及其特点和影响分析 [J]. 档案学通讯 ,2016(1):80-83.

  [4] 姚静 , 加小双 , 张渼婕 . 档案开放审核等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J]. 山西档案 ,2024(2):18-25,42.

  [5] 闫静 , 谢鹏鑫 , 张臻 . 新修订《档案法》背景下的档案开放利用 : 问题与对策 : 基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情况调查问卷》的分析 [J]. 山西档案 ,2022(2):125-137.

  【作者简介】赵呐(1976—),女,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及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