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0 08:31:11被阅览数:25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申敏
摘要:档案法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基本法律,在维护档案安全、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促进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四个方面论证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协同的必要性;从价值取向一致性、调整对象交叉性、实施主体关联性、法律责任衔接性4个方面分析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协同的可行性;从完善配套法规、加强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者法治素养、深化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4个方面提出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协同的策略。档案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是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管理;档案治理;协同策略
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将其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在此背景下,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颁布实施,为新时期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档案法是国家管理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推进依法治档、规范档案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链条长、领域多,仅凭档案法一部法律难以做到全面规范。事实上,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刑法、行政法、保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一系列与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与档案法共同构成了档案工作的法治保障体系。当前,档案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还不够紧密,存在职责交叉但缺乏协同、行为规范不一致、法律责任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影响了档案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推动档案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形成统一和谐的档案法治体系,是新时代档案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
本文拟围绕档案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配合展开研究。先论证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协同的必要性,再分析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协同的可行性,最后探讨促进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协同的策略。本研究旨在推动档案法与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能,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档案力量。
1 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协同的必要性
1.1 促进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档案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和其他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的协同,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一方面,档案法是以宪法为原则和指导制定的,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与宪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另一方面,档案法作为专门调整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活动的法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存在诸多交叉,需要协同配合、明确权责边界,才能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2 提高档案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档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档案的收集、鉴定、保管、利用等诸多环节,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和保障。通过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的协同,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档案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这样,有利于档案工作各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杜绝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加强档案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1.3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宝贵财富,代表着群众的切身利益。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的协同配合,有助于从不同角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档案收集、利用等方面的各项权益。例如,档案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依法利用权,民法典则从民事权益保护的角度对档案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作出了规定,两者相互配合,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权益保障体系。再如,档案法对非法买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刑法则对违法买卖档案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法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1]。
1.4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的协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档案工作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档案资源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档案法通过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为国家治理提供丰富的档案资料支持,用档案记录国家治理实践,用档案为国家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另一方面,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协同配合、相互促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档案治理体系,打造法治统一、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档案治理格局,有利于提高档案治理效能,转变档案治理方式,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 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协同的可行性
2.1 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档案法作为国家管理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档案为国家建设更好的服务。这一价值取向与其他同级法律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鲜明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价值旨归,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建立,切实为人民利益工作”。民法典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突出对民事主体正当权益的保护。刑法体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立场,彰显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维护。可以看出,尽管各部门法调整对象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其价值取向殊途同归,为协同配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2.2 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
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活动,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密切相关,与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客观上存在诸多交叉,这为协同配合提供了现实可能。例如,档案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馆移交等行为作出规范,行政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应规定;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数字档案管理等作出原则规定,这与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也有诸多关联。此外,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涉及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档案的开放利用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均需要与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衔接。总之,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为协同配合提供了客观基础。
2.3 实施主体上的关联性
档案法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这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主体存在诸多职能交叉和管理关联,为协同配合提供了现实条件。档案法与保密法等在涉密档案管理方面需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与行政许可法在档案执法检查方面需行政执法主体的协同[2],与行政处罚法协同对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时需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在维护档案安全、打击危害档案行为等方面有执法合作,与民法典在档案权属、交易等民事行为的规范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予以支持[3]。同时,金融、统计、审计、医疗卫生、文物、科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与档案法在特定专业档案的规范管理方面也有诸多衔接配合的空间。由此可见,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在实施主体上的关联性为协同配合提供了现实路径。
2.4 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在法律责任上的衔接性
档案法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侵犯档案权属关系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体现了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同时,档案法也注重与其他法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衔接。在行政责任方面,档案法与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了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为依法惩处档案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民事责任方面,档案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了因侵犯档案权属关系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便于及时有效地维护档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责任方面,档案法对严重危害档案的犯罪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为刑法分则有关危害档案罪名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4]。总之,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在法律责任上的衔接,有利于形成责任明晰、制裁有力的档案违法行为惩治机制,构筑档案安全和档案权益的法治防线。
3 档案法与其他同级法律的协同策略
3.1 完善档案法配套法规制度
档案法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对某些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需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予以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其可操作性。随着时代发展和档案事业的不断进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涌现,需要制定新的法规制度予以回应。因此,档案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档案收集移交、鉴定销毁、提供利用、数字化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一要把握档案工作规律和特点,突出档案法规的专业性;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档案法规的针对性;三要注重与其他部门法规的衔接配合,体现档案法规的协同性。通过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档案法治体系。
3.2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
档案法的实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因此,档案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档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协调、指挥、督促等方面的领导作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网信、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注重发挥档案馆的枢纽作用,搭建部门协同平台,为档案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立法、司法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参与档案执法司法,推动对档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治。通过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格局,形成档案法治工作合力。
3.3 强化档案工作者法治素养
档案工作者是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档案工作者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档案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因此,要把提高档案工作者法治素养作为档案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要加强档案工作者学法用法,增强其法治理念,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二要创新法治培训方式,综合运用集中轮训、在线学习、业务研讨等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强化档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抓好档案工作者法治素养建设,筑牢档案法治建设的思想根基和人才支撑。
3.4 加强档案相关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
档案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实践和理论并重、互促共进的原则。在法治实践方面,坚持全面依法治档,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重点领域档案执法,深化档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档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要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案例指导力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档案法制权威。在法治理论方面,加强档案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深化档案法治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档案法治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注重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法学会等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注重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结合,推动实践成果上升为理论,指导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实现档案法治实践和理论研究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 谷永超 . 论《档案法》与《刑法》的衔接 [J]. 档案学通讯 ,2024(3):13-18.
[2] 梅帅 . 论新《行政处罚法》视域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 [J]. 档案学通讯 ,2022(4):67-75.
[3] 王群 , 李浩然 . 我国电子档案安全立法的现状考察与完善路径 [J]. 档案学研究 ,2024(1):69-76.
[4] 秦长森 . 我国档案安全刑法保护的回顾、反思与完善 [J]. 档案学研究 ,2023(4):57-64.
【作者简介】 申敏(1981—),女,汉族,河南内黄人,河南警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