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1 17:35:38被阅览数:89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袁作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适应新时代全省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全省档案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必将进一步提升全省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一)修订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特别是2021年7月6日,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同步推进档案等服务改革。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条例》于1998年发布施行,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党管档案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档案信息化需要与时俱进等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21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后,湖北省档案局着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目的是更好解决工作机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2021年,省档案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将《条例》修订列入立法程序。2022年、2023年,《条例》修订连续两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修订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委副书记诸葛宇杰对修订专门作出批示,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吴海涛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2024年5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订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于2024年9月26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修订的原则和特色亮点
(一)修订的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4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要求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依法修订。以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以及全省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吸收档案事业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进行科学制度设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财政投入、加强人才培养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坚持务实管用。对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要求,力求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
(二)特色亮点
一是构建清晰责任体系。《条例》厘清了各方依法履行的职责责任,明确档案局、馆分设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的要求。
二是加强红色档案管理。为更好发挥全省红色资源优势,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推进红色档案管理。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联动,收集红色档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三是拓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强调做好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及临时机构档案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对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有条件的村(社区)编写村级史志、陈列展示等予以鼓励支持。
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档案服务外包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等社会关切,从防范化解风险出发,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规定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明确档案服务企业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52条,较原来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党管档案工作原则,强调档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档案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协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等规定。
完善档案管理机制。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湖北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分别细化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五项、档案馆八项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增加档案馆分类规定及其设置、变更和管理规定,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增加档案馆应当制定本馆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要求。支持档案馆通过口述历史、拍摄记录等方式采集档案资料。强调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对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服务委托方的全程指导和监督责任。要求档案部门和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做好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此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保障等提出要求。
推进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增加档案开放审核的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工作机制,推动档案馆简化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依法提供利用服务。强调档案馆的服务功能,要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为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增加加强红色档案开发利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相关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同时,对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利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作出规定。要求对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建设数字档案馆(室)。推进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
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明确档案监督检查7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新增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以及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的档案进行重点检查的规定。要求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提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执法协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擅自改变馆舍功能和用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等有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11月11日 总第4211期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