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08 11:53:29被阅览数:103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者:刘佩

  摘要: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梳理档案文创产品内涵特点的基础上,剖析当前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资源利用受限、协作机制缺失、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同时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完善著作权保护、探索邻接权保护、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的多元化保护路径。从优化馆藏资源、健全制度规范、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探讨促进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策略,旨在为深化档案开发利用、创新档案文化服务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档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我国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档案利用和服务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指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档案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而档案文创产品作为档案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在丰富产品形式、传播档案文化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和挑战[1]。针对《“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所要求的“加强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索产业化路径”,国内学者对档案文创产品的研究日益增多。研究者对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概念内涵进行界定,诸多研究主要集中在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价值功能以及推广策略等方面,为档案文创产品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然而,当前研究较少涉及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档案文创产品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仅能够保护开发者的创意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创新积极性,还能够成为吸引社会投资、促进产品转化、拓宽传播渠道的关键因素。本文将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分析对比方法,力图构建一个系统性的研究框架,为新时代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  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1 档案文创产品的内涵与特点

  档案文创产品,又称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是一种将档案中历史文化信息提取、转化并赋予新的表现形式的档案衍生品,也是一种多以物质产品为载体的精神消费产品。档案文创产品以档案为核心要素,融合了创意设计、文化传播等多重属性,具有凝练档案文化内涵、拓展档案服务功能的独特价值。与一般的文创产品相比,档案文创产品在内容选择上更加贴近历史真实,体现了档案的凭证、记忆等本质属性。同时,档案文创产品又具有更强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引起公众的情感共鸣,传递档案的人文关怀。因此,在开发档案文创产品时,要以遵循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与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实现文化资本向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成功转换。

  1.2 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档案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错综复杂,需要兼顾多方利益诉求。一方面,档案文献整理和编撰工作蕴含了丰富的智力劳动,选编、加工、标引等行为体现了一定的创造性,依法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文创产品的设计和制作环节同样凝结了艺术设计者的智慧结晶,其创意表现和艺术呈现构成了文创作品的核心要素,理应获得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两类主体需平衡各方权益,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同时,档案资源由于其特殊的政治属性和保密特征,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还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问题。在档案部门与文创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双方需要本着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明晰知识产权的具体归属、使用方式、利益分配、风险防控等事项,协调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档案文创产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内生动力。

  1.3 档案多元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档案多元论突破了传统档案学的单一视角,强调档案在形态、内容、功用等方面的多样性特征,为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多元论视角下,档案文创产品的内容形式呈现出多元化和丰富化态势,不仅包括传统的档案文献和实体产品,还涵盖数字档案、虚拟展览等新型载体。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更加多元化,需要综合运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构建兼顾不同权利内容的综合保护体系。此外,档案多元论还强调尊重多元文化主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档案工作中来。在文创产品开发中,需要充分调动档案部门、文创企业、科技机构、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构建开放包容的协同创新机制[2]。因此,在多元论理念的启发下,档案文创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多元主义立场,在丰富权利客体、创新保护模式、平衡利益关系等方面积极作为,营造开放包容的文化生态,促进优秀档案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2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档案文创资源开发利用受限

  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离不开档案资源的支撑。然而,受档案保密规定和开放滞后等因素影响,目前可供开发利用的档案资源数量有限。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开放档案达20976.6万卷(件),但对比馆藏总量来说仅是冰山一角,且这部分馆藏档案以文书档案为主,缺乏图片、音像等更具创意表现力的特色档案。因此,各级综合档案馆需要进一步加大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审核力度。此外,档案来源主体相对单一,多以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主,个人、家庭、社区等档案征集力度不足。据统计,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仅有12个省级综合档案馆建有区域档案资源共享平台。

  2.2 多元主体协同开发机制缺失

  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过程繁琐,涉及选题策划、内容生产、设计加工、营销推广等多个环节,需要档案部门、文创企业、科研机构、投资主体等多元主体通力协作。但在实践中,档案部门与其他主体的合作往往流于表面,缺乏常态化的运行机制。部分档案部门对文创产品开发持谨慎态度,担心商业化运作会影响档案的政治属性和公信力。而文创企业则普遍认为档案主题的文创产品开发过于专业和小众,投资回报率低,合作积极性不高。从外部主体参与档案文创开发的项目考察来看,中介平台、产学研用联盟等第三方力量发挥的协调作用相对有限,多元主体在目标诉求、利益分配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

  2.3 文创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随着档案文创产品的快速发展,同质化现象日益突出。在产品类型上,多以档案文献汇编、影像制品等传统形式为主,创新类产品较为匮乏。在档案资源利用上,红色档案、名人档案普遍存在“一档多用”的现象,专题内容雷同,所创造出来的文创产品缺乏文化特色。在创意设计上,档案元素的提取和转化不够深入,难以与当代大众时尚潮流等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同质化现象的泛滥不仅加剧了档案资源的过度开发,增加了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也影响了文创产品的传播效果,难以持续吸引公众兴趣,背离了档案服务大众、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的发展方向。

  3  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的多元化保护路径

  3.1 完善档案文创产品的著作权保护

  档案文创产品蕴含了丰富的智力劳动成果,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产品开发者可依法对其独创性的内容选择、素材加工、编排设计等行为享有著作权。特别是对于汇编类的档案文创数据库,如果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体例上体现了一定的创造性,则同样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单纯的档案复制件很难构成一件作品,其加工整理也多局限于对档案的忠实再现,缺乏新的创造性表达,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3]。因此,有必要在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中注入更多创意元素,提炼档案的文化内涵,以增强产品的独创性和表现力。

  3.2 探索档案文创产品的邻接权保护

  邻接权是指依法对邻近于著作权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为弥补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提供了新思路。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研究发现,部分国家设有“档案编辑者权”“科学版本邻接权”等法定权利,专门用于保护档案的整理出版行为。因此,借鉴这一经验,可考虑在我国建立档案文创产品的邻接权保护机制。例如,对文创产品中的档案文献进行科学的文本校勘、序跋评点,形成新的版本,从而进一步主张邻接权;对档案史料进行数字化加工,通过图表、动画等形式直观呈现,也能够获得类似于广播组织权的邻接权保护。鉴于此,设立档案文创产品邻接权,有助于调动档案部门参与文创开发的积极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3 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遏制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独特作用。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运营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单纯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完全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建的一般条款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对档案部门、文创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兜底式保护。例如,某些机构假冒档案文创产品的名义,侵犯他人商誉,或者窃取档案资源,实质性替代他人已经上市的产品,虽然可能未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加强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4.1 优化档案馆藏资源结构,拓展文创素材来源

  档案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要立足档案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当前,针对我国档案开放力度的不足和可供文创开发的档案资源相对有限等现状,应进一步优化档案馆藏资源结构,在收集传统政府档案的基础上,加强对口述档案、实物档案、数字档案等多元化档案的征集与整理工作,利用数智思维不断拓宽档案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全面建立数据共享、综合利用的数字档案资源平台,与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的数字资源互联互通,实现优质档案的共建共享,从而为文创产品注入新的内容元素和表现样式[4]。

  4.2 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档案文创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相关规定散见于档案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为此,档案部门亟须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档案文创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利益分配等事项。在大统一的视角下,充分尊重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档案文创的积极性[5]。同时,还应借鉴国际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模式与经验,积极推动档案版权制度建设,为各类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4.3 加强宣传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档案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制度的落实,依赖于档案人员整体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升。然而,当前档案部门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未来应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档案干部教育培养体系,强化档案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申请维权等实务能力。档案部门还应与知识产权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针对档案文创中的疑难问题开展联合培训和案例指导,提高档案工作者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同时,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档案文创产品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 聂云霞 , 左琦 . 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开发 : 问题与策略 [J]. 山西档案 ,2022(1):5-13.

  [2] 王玉珏 , 洪泽文 , 李子林 , 等 .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理论依据 [J]. 档案学研究 ,2018(4):52-58.

  [3] 白丽 . 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J]. 山西档案 ,2018(5):47-49.

  [4] 辛莉 . 图书馆数字档案产权保护的特征及策略研究 [J]. 山西档案 ,2023(2):171-173,142.

  [5] 高大伟 , 严睿倩 , 周志尊 . 档案数字文创供给研究 : 转向、机制与策略 [J]. 山西档案 ,2023(4):53-61.

  【作者简介】刘佩(1983—),女,汉族,河南濮阳人,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