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4-09-11 19:11:42被阅览数:512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作   者:费凯学

  摘   要:202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为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梳理《实施条例》颁布背景和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宣传贯彻的策略建议。一是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法宣传教育,采取个性化、互动式方式,提高其知晓率和影响力;二是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快档案数字化进程,优化开放利用服务,深入挖掘档案资源价值,多渠道满足社会多元化档案需求;三是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保持对违法行为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创新社会共治模式,推进档案执法规范化、社会化。

  关键词:档案法实施条例;宣传贯彻;普法教育;信息化;执法监管

  202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档案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全面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公共服务水平、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建设档案事业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需要不断通过政策法律来规划和引导档案工作发展路径,2020年6月修订版的《档案法》发布[1],对档案管理体制做出了重要调整,在档案收集范围、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新规定。

  《实施条例》的出台,旨在细化《档案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具体规范档案工作程序,为《档案法》高效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但《实施条例》的落地见效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当前档案意识相对淡薄,《档案法》知晓率有待提高。部分单位和公民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和规定更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档案资源整合开发力度不够,服务效能有待提升。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门间档案数据壁垒尚未打通;一些单位对档案开放利用态度保守,档案服务供给难以有效满足公众需求。

  面对新形势下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积极应对机遇与挑战,通过有效的宣传和执行,充分发挥《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是学界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拓展宣传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实施条例》宣传贯彻的策略,以期为《档案法》高效实施贡献绵薄之力。

  1  拓宽宣传渠道,提高《档案法》知晓率

  《实施条例》的有效实行,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知晓和自觉遵守。因此,采取多元化的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切实提高《档案法》的知晓率和影响力,是档案部门当前的重要任务。

  1.1   发挥传统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档案法》

  传统媒体以其权威性和广泛性,在《档案法》宣传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档案部门应该主动加强与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积极发布《实施条例》的权威解读,宣传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例如,联合新闻媒体开设《档案法》专栏,刊发系列文章,邀请专家学者撰写理论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实施条例》进行深入浅出的阐释;创作档案法题材的通俗读物、动漫、微电影等,用鲜活生动的形式吸引公众关注,扩大宣传效果;举办贴近民众生活的档案活动,拉近民众与历史之间的距离,激发民众对于历史档案的好奇心,吸引民众前往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源,关注档案事业[2]。同时,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际档案日”等时间节点,举办档案开放日、档案展览等活动,营造《档案法》宣传的浓厚氛围。

  1.2   利用新媒体平台,增强《档案法》宣传互动性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新媒体日益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档案部门要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创新《档案法》宣传方式。例如,开设《档案法》科普账号,及时推送法规解读、案例分析等内容;制作《档案法》知识问答、法规词条卡等,方便公众随时随地学习;开展《档案法》网上知识竞赛、有奖问答,调动公众学习《档案法》的积极性。同时,积极回应网民提出的《档案法》相关问题,通过点赞、留言、分享等互动交流方式,增进公众对《档案法》的了解和认同。

  1.3   举办《实施条例》专题讲座和培训

  档案部门要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开展《实施条例》专题培训。例如,可以邀请法学专家、资深档案工作者授课,深入浅出地讲解《档案法》的立法精神、核心要义和实施流程,重点宣讲《实施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坚持分众施教,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如对于党政机关,重点宣讲档案法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对企业单位,重点宣讲《档案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对社会公众,重点宣讲《档案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的相关规定。同时,采取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小组讨论等参与式教学方法,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提高培训实效。

  2  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档案开放利用

  《实施条例》对档案的开放、利用、公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提供了法律依据。档案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档案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界的多元化档案需求。

  2.1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档案管理和服务模式已难以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实施条例》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档案数字化转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应顺应数字化转型浪潮,引入新技术加快档案信息化步伐[3]。一方面,要推进档案数字化,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快纸质档案的扫描、识别、加工,实现档案载体从实物向数字化转变;要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流程。另一方面,要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数字档案馆,为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永久保存和利用提供必要保障;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档案资源整合,破除“信息孤岛”,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水平;要创新利用服务方式,开发档案大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示等应用,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档案利用服务。

  2.2   优化档案开放审核流程,保障公民知情权

  《实施条例》细化了档案开放的范围、审核程序和利用规范,为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档案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档案部门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进一步优化档案开放审核流程;要明晰到期开放档案的审核标准,细化延期开放、限制开放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开放符合条件的档案;要建立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与档案馆的沟通协调机制,规范征求审核意见流程,提高开放审核效率[4];要完善档案利用的查档规则和服务指南,拓展线上预约、网上查询等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查阅档案提供便利;要严格执行利用档案的相关规定,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3   开发档案资源,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

  《实施条例》鼓励档案部门加强对馆藏档案的研究、开发,创造性转化优秀档案资源。档案部门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创新服务供给,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发利用档案。例如,整理发掘档案中的珍贵史料,编纂档案文献和工具书,为历史研究提供丰富素材;深入挖掘档案的时代价值,举办主题档案展览,发挥档案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开发特色档案资源,创作推出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依托档案大数据,开展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生态环保等领域的研究咨询服务。同时,发挥市场在档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档案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共同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开拓档案服务新领域,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档案需求。

  3  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

  《实施条例》对档案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提出具体规定,为加强档案执法、维护《档案法》法律权威提供了有力武器。档案部门要以相关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档案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档案法》全面有效实施。

  3.1   强化档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实施条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和处罚力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档案执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档案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政策了解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流程和操作规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打造一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规范、清正廉洁的档案执法队伍。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证据交换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手段,形成打击档案违法犯罪的合力。

  3.2   加大档案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档案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查处。执法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保持打击档案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排查梳理各类档案违法线索,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维护档案法律尊严。严格落实《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馆舍等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拒不移交、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严肃追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公开曝光、媒体披露等方式,扩大执法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

  3.3   完善《档案法》实施的社会监督机制

  档案事业关系千家万户,《档案法》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档案部门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群防群控、共建共治的档案法治格局。畅通档案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对查实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反馈。建立档案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代表定期视察档案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操守准则,督促从业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鼓励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档案部门依法行政给予正面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批评。探索档案开放鉴定、利用等重点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座谈、意见征集等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档案管理法治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马海群,张涛.基于文本计算的我国档案政策法律协同性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版)和《“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为蓝本[J].档案学研究,2022(2):26-32.

  [2]王怡茜,张衍.Archive3:英国档案与文件协会运用新媒体宣传推广研究[J].山西档案,2021(5):15-22.

  [3]孙大东,白路浩.基于文本比较的《“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解析[J].山西档案,2021(5):86-92.

  [4]仝其宪.档案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系统构建[J].档案学研究,2022(5):43-50.

  【基金项目】2022年度伊犁师范大学提升学科综合实力专项一般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大一统思想’阐释”(项目编号:22XKSY11);2020年度伊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重点项目“‘课程思政’视域下当代新疆大学生价值观念实证调研与构建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0YSZD006)。

  【作者简介】费凯学(1988—),男,汉族,甘肃张掖人,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文化、社会法学及法律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