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的深度利用问题探析——兼论档案权利的适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4-08-01 20:42:03被阅览数:106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文/王小云 王洁妮

  摘 要:“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被法律认可、采纳和规范,意味着合理、合规、合法的电子档案深度利用问题亟须在档案治理法治化背景下予以重视。电子档案的利用涉及多项集合权益,且与信息相关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对其进行治理时应由“重所有”向“重利用”转型,并尽量避免出现相应利用权利保障过度或保障不足的极端情况。增量电子化既是一种静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动态的变化趋势,要求评价电子档案的利用时兼顾“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三个维度。纸质档案的利用关注资源本身与档案用户的有效衔接,即有效利用问题,电子档案的利用还须聚焦其能否挖掘出数据中更多、更深的资源,是否达到一定量级,是否经过数据处理,以及是否经过市场转化,即深度利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档案;档案利用;档案权利;增量电子化

  2013 年 10 月,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上国家档案局提出实施“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战略,以此作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两大任务,前者对于提高传统载体档案共享利用水平、确保传统载体档案安全意义重大;后者侧重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化问题,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档案资源建设以及保障体系建设来统筹实施[1]。2020 年 6 月 20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新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等表述意味着“增量电子化”已经从一般化管理、规范化管理、智能化管理到法治化管理阶段。同时,《档案法》总则第五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其中将权利客体明显从传统载体档案拓展至电子档案。但是,电子档案的利用权利,不像传统载体档案那样可以完全凭借管理规定一蹴而就,还需要解决电子档案增量的数据认定、数据格式与元数据标准、档案管理系统四性鉴定、系统间的接口等技术运用问题。

  “增量电子化”战略发展已逾十年,在《档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逐渐将“增量电子化”战略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背景下,如何将电子档案的利用研究引向更深层次?例如,档案与用户通过利用工作建立连接的过程更为复杂,纸质档案的利用仅仅涉及开放与否、查到与否以及利用成功与否等直观、易察的浅层次问题,而电子档案的利用则牵涉数字化与否、集成化与否以及智能化与否等复杂、隐蔽的深层次问题;又如档案与用户通过利用工作连接不畅的影响更为复杂,纸质档案的利用者可以凭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借阅制度直接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而电子档案的利用者则受制于自身的信息素养和馆室的信息化水平,很难判断相应的利用权利。简而言之,电子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其利用工作注定就是汇集权益、技术等于一体的复合问题,深度利用是其必然趋势。

  1  缘起:电子档案管理是“重所有”还是“重利用”

  纸质档案可以经由控制载体与符号的物质外壳而控制档案内容,与传统纸质档案不同的是,电子档案既可以采取物理断网隔绝的方式封存在档案馆硬盘之中,也可以以无限再生、无损复制的方式经档案馆的开放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对于纸质档案而言,“控制”就等于“所有”,“所有”即影响“支配、收益、使用”一系列后续的利用权利。

  电子档案的控制无法绝对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电子档案的使用具有不可消耗性,不必考虑纸质档案时代“减少利用可以减少物理磨损”的情况,反而可以因为利用得当而增加其价值。另一方面,电子档案的价值既在于支配,又在于预测,更在于利用。被档案部门“支配”,不是传统财产权意义上的绝对“支配”,而是相对“支配”,即绝对“支配”的分置。正如法学专家所认知的数字权利一样,“数字社会,不能用传统所有权的概念理解数字权利,并遵循严格的排他性原则,否则将不利于这些新兴财产的共享、共用”[2]。电子档案的所有权概念,也应尝试突破严格的排他性原则,从着重于“所有”而衍生出来的公布权、开放权与利用权利,转为着重于“利用”而衍生出来的“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1.1 电子档案的利用,必然会涉及多项集合的权益

  2023 年《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就电子档案的利用所涉及的“开放要求”“提供利用”“电子档案利用服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电子档案共享”做出了安排。如果单就这一章的表述来理解电子档案的利用,可能失之偏颇,因此还必须结合所有章节的相关内容来理解,尤其是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第四章“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等。例如,与传统纸质档案的物理控制及其所有权理论相比,电子档案做不到绝对的物理控制,以及由此形成的权益渊源也更为复杂,可能来源于已经公开的文件或以前的文件;可能来自业务办理人收集的信息;也可能需要经由复杂算法的知识产权人处理过方可形成。又如,相较于传统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其意义在于通过内容再加工来创造价值。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加工、开发与利用的逻辑别无二致,不同的是电子档案数据的流通便捷性实现了质的飞跃,在多次的流通与利用中,可能形成各种利益互动关系,而且通过数据流动、共享,不论是针对个人信息、企业数据,还是针对公共数据,都可能逐步形成多元主体间的复杂权益网络[3]。再如,传统的档案利用、开发、加工等工作是对档案这个物质对象或实物对象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排他性使用,具有天然的独占性。但是,电子档案的诸项权益之间并不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共同利用是常态,独占使用却少见。诸如“数据二十条”倡导所有权分置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项基本权利,也有数据法学家建议将数据权益划分为“数据主权、个人信息权、数据财产权、知情权和数据自由权”[4]等。

  1.2 电子档案的利用,与信息相关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尽管电子档案实现了数据的独立表达,但仍然兼具档案的凭据与情报二重属性,通过“形成、办理、归档、移交、接收、保存、利用、鉴定、销毁”等全过程管理之后,其相关权利可能与信息相关者是相分离的。就像人事电子档案一旦形成,其相应权利如同纸质人事档案一样被档案部门完整控制和享有,但是这种情形较为少见,且在“‘存量数字化’日渐减少、‘增量电子化’日渐增加”的情况下,电子档案中的数据权利与其信息相关者是难以分割的。

  以数字化转型后的生产型企业为例,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形成的实时数据采取实时处理并归结为电子档案数据,其权益可能与企业内部的员工个人信息、销售采集的客户个人信息、生产采集的公众个人信息交织在一起,企业如果行使数据实际持有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上述个人信息主体相应权利的制约。

  《档案法》在第二十八条提出一条禁止性表述“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在第四十一条提出一条建议性表述“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那是因为纸质时代的共享更多地受制于场地,但是数字时代的共享是来自各方压力、权益的驱动,必须从法律、政策以及理论研究中落实到实践中去。这样一来,对相关者信息的再次利用,对于被共享者而言又是一次重复性的数据采集行为,可能侵犯信息相关者的知情同意、信息携带、信息删除等其他权利。作为电子档案的管理者,档案部门再度提供电子档案利用,亟须更加谨慎处理信息相关者的权利,需要与之协调的法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2  变化:档案利用权利的适度保障问题

  纸质档案的封存与开放、提供利用与不能利用、人工开发与有限开发都是绝对可控的;电子档案的利用,已经从纸质档案侧重于“开放度”“公布权”“人工编纂加工”等浅层利用转变到侧重于“平台”“开发”“共享”等深度利用的情况,在此过程中,电子档案承载了更多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对利用效益的要求大大增加,在更为开放的环境下需妥善协调每个相关者的权益,特别是利用权益。

  2.1 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的场景更加频繁

  个人信息保护专家对两种概念都予以了介绍,保护过度是指,“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拥有绝对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其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保护不足是指,“囿于有限理性、认知局限、专业知识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个人信息主体往往难以充分而有效地控制、利用其个人信息”[5]。

  随着“增量电子化”政策的实行,以及“建设覆盖全体人民的档案资源体系”的要求,电子档案三要素之一的“来源可靠”正在变得复杂。例如,既要求责任者来源可靠——“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理业务事务活动中产生”,又要求痕迹来源可靠——“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还要求应用系统来源可靠——“形成、办理、归档、移交等系统安全可控”。除此之外,还有公民个人作为责任者来源,网络媒体作为痕迹来源、社交媒体应用系统的来源等情况,并不像前述三个来源那般可靠,究竟捕获不捕获、收集不收集、归档不归档?显然应该予以捕获、收集与归档。但是,如果强调上述数据的绝对控制权,未经他们的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那么就很难捕获、收集与归档。毕竟,各方面的成本是包括档案部门在内的任一数据或信息管理部门难以承受的。但是,如果随意忽视对于上述数据或信息的相应权利(这里只能暂且表述为“相应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暂未归纳为个人信息保护权利[6],学界对这些权利的研究也处于探索阶段),则会引发诸多纠纷,例如侵犯隐私权、删除权、被遗忘权、记录权等处于法定、事实与应有边界的权利种类。

  2.2 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的走向更加复杂

  档案利用可以分为两种视角:一是数据或信息的视角,诸如电子档案形成过程中任意的信息相关者,电子人事档案的当事人便是此类情形,该视角强调数据个体、信息个体、相关者个体、利用者个体等;二是数据资源或信息资源的视角,诸如电子人事档案经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汇集成足够数量级的电子人事档案资源库,该视角强调数据或信息的整体价值。

  首先,无论是法学专家所认为的那样——“单纯的个人信息不足以成为资源(名人的信息除外),只有大数据才有可挖掘的价值和不断衍生出新的商业服务模式的可能”[7],还是信息资源管理专家所认为的那样——“信息资源并不就是信息资产,信息资源转化为信息资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信息资产也需要科学运营才能产生一定效益”[8],这都表明在数字化转型的当下以及未来,如果采取“保护过度”的措施,强化个体信息、个体数据以及个体参与者的价值或利益,将会导致信息向资源、信息资源向信息资产乃至信息资产科学运营转化成本的急剧增加。

  其次,如果单个主体的个体信息由其完全控制,意味着“基于每一个目的开展的每一次信息收集或使用行为均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9],为“保护不足”提供可能,一方面在于从个体到整体的汇集离不开大量数据的采集、聚合以及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推广,这当然是由掌握算法、算力以及数据的企业或政府实行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对于国家的数据产业发展以及市场的数据企业发展而言,将个体的信息、数据予以过度的权利化保护必然导致信息流通成本的急剧增加。于是,利用电子档案的权利,不能保护过度,因为“既无法为公民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又会成为制约数据价值开发的重要掣肘”[10],反而转向“保护不足”。

  最后,对于“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法学专家梅傲将其描述为大数据时代人们对于产生“同意失灵”与“同意过度”的双重担忧,并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建立的个人数据反对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等,提出了个人数据反对权的中国方案——“在权利体系中定位个人数据反对权、在权利功能上厘清个人数据反对权的行使范围、在权利内容上细化行权规则并增补配套规则”[11]。

  结合《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在总则第六条“安全保密”条款中描述为“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可见,电子档案涉及相关者或个人信息的情况主要是在数据主体对于自身数据的实际控制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触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密”范畴。相反,第六章“电子档案的利用”并未提及任何与个人电子档案有关的利用权利。

  3  趋势:评价电子档案利用的三个维度

  “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既可视作一种双向的制度安排,又可视为一种趋势的制度变化,即从“存量数字化”逐步演变为“增量电子化”。毕竟存量有限,增量无限,从档案行业来讲,电子档案所代表的数据,其增量速度明显快于纸质档案所代表的内容。从社会整体来讲,电子档案所蕴含的数据,与其他数据一样,其发展变化速度也明显快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甚至明显快于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软环境的变化[12]。纸质档案的利用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破除封闭与档案开放,重在“公平”;双套制下纸质或数字档案的利用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长期保存与有效利用,在“公平”的基础上还注重“效率”;单套制下电子档案的利用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效开放与深度利用,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还注重“可持续”。

  3.1 更加公平

  从现有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已成为社会发展最基本的价值观,垄断、特权等有悖于法的基本精神。对此,王改姣认为“国家机关控制国有档案公布权,其实质是特权思想的延续,是政府权力扩张的表现,是政府剥夺公民档案利用权、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13]。

  近现代档案馆诞生以来,公平的理念从总体上看,体现在档案开放及其利用权之中;从细节上看,体现在细化档案利用权利的范围,例如,历次《档案法》修订都在逐渐缩短封闭年限和扩大开放种类,又如协调《档案法》就利用范围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矛盾,再如涉及利用权利的救济设计了多项途径。

  电子档案的利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因为电子档案的数据并不是单一保存在档案部门(无论是国家档案馆还是机关内部档案室),数据管理系统或档案管理系统需要在数据使用、流转过程中授予多种主体不同的权限。

  从理论上看,数据可以划分成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政府数据。个人数据可授予相关者知情权、选择权、反对权等;企业数据可在确保脱敏处理、脱密处理以及确保不泄露隐私的前提下授予相关者处置权、加工权、收益权等;政府数据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作为公开数据供给社会各界数据利用者。从实践中看,很多电子档案的数据混合着上述三种属性,这就需要细化特定混合属性的电子档案利用权利的范围。例如,就电子档案的开放服务、开发加工、提供利用等而言,需要讨论是否引入市场机制授予其经营权利,市场主体并非利用电子档案数据的使用价值,而是借助其使用价值实现其(经济)价值,就像石化企业买进石油并非消化它,而是借助石油的使用价值来实现营收一样。毕竟电子档案的利用,既需要服务平台的整合、档案管理与数据技术的整合、制度与数据标准的整合、各种电子档案数据的整合等,又需要基础性、公共性以及增值型电子档案数据服务的整合。

  3.2 更有效率

  效率与公平并非绝对对立,而是辩证统一的,对各方利用主体的权利均予以合理尊重,便是为创造效率提供了基本前提。

  一是电子档案蕴含的数据,唯有高效流转起来,才能体现其价值。例如,对于电子档案的采集、捕获、存储等需要细粒度的分类、分级、评估以及标准化处理,提前进行数据标记与加工,便于电子档案后期跨系统、跨行业、跨地域的流动、整合与开发。数字时代档案部门的数字服务不是具有唯一性的终点(终端)服务,而是具有整合性的接续(中间)服务。凡是阻碍电子档案数据流动的制度壁垒、技术壁垒均可视作对利用权利的伤害。

  二是电子档案数据要想成为资源,需要推动政府、公共档案部门,企业及内部档案机构合理开放数据。打破信息孤岛、数字鸿沟,提高档案数据的利用频次、利用层次以及最终的利用效率,需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服务“集成化改革”背景下形成的网络设施空间布局和资源服务集成平台,提升电子档案数据的高效传输、交换与整合能力。三是电子档案数据从资源转化为资产,成为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重要资产,还需要明确一个过程——开发利用。对此,政府部门、档案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均可以成为电子档案数据开发服务的主体,在具体授权时设定“目的限定”的原则来约束开发活动,从而确保其有序进行、科学控制以及使用许可。目前来讲,加大电子档案数据的处理效率至关重要,没有经过数据技术处理过的电子档案,难以成为资源,其开放、加工以及利用服务也就无效率可言。

  3.3 更可持续

  电子档案的安全问题以及利用权利的细分问题得到解决,是促使电子档案在数字化转型的今天以及数据产业化发展的未来得以持续利用的前提。

  就安全问题而言,《档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的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体现了“从档案实体安全到档案信息安全”“从档案结果安全到档案过程安全”“从档案单一监管到档案体系监管”[14]三点变化。

  就利用权利细分而言,数据产业的培育离不开数据要素市场,尤其是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权利细分问题。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 年)要求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盘活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方面的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法学专家在探讨法律制度如何有效回应数据要素市场需求时,提出“数据要素确权”的主张,认为其思路“既可以成为拒绝进入数字经济、反对连接和要素流动的低水平主张,也可以成为要求立法强制数据排他性、巩固大型平台竞争力的高水平主张”[15]。当然,电子档案来源于国家公权力机构、自身也以公共价值为主、服务于公共利益,如果来自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且服务市场需求或以市场方式服务社会需求,将电子档案中的数据要素确权,不失为一种可以期待的解决思路,例如企业档案管理专家就认为档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数据资产,其档案部门理应将数字资产管理理念融入档案管理中去[16]。

  4  对策:实现电子档案深度利用的进阶

  纸质档案所关注的“有效利用”旨在实现档案资源与各类用户之间的有效连接,既有的资源可以被需求它的用户得到,即为有效;深度利用,则把焦点放在档案资源尤其是电子档案的数据之中,并不特意指向“连接”“中介”“渠道”等,要求从既有的资源挖掘出更多资源。涉及电子档案的采集、捕获、加工、存储、服务、生产、反馈、再生产等环节组成的生命周期,不同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所强调的档案在文档体系之内的循环往复与价值实现,深度利用的生命周期可能以文件生命周期为基础,进一步拓展至更多量级的档案数据、经过开发的档案资源以及更具价值的档案资产。

  4.1 深度利用,需达到一定量级

  以往学界在思考档案用户的利用权利时,一般基于用户需求的个体性、独特性、具体性等来设计档案开放制度和利用方式。例如,封闭年限逐年缩短,开放的档案种类逐步增加,出发点一定是就用户谈利用、就具体需求谈档案开放、就解决实际问题谈档案利用效益,很少思考更大范围内收藏的档案资源与用户个体、用户整体之间的关系。那么,用户会不会就自己的需求去向整个档案部门的档案资源、整个地域(例如省、城市圈乃至全国范围)的档案资源去主张利用的权利呢?好像不会,毕竟用户个体实际上很难观察到整个档案资源的聚集效应以及这种效应跟自己有什么实际联系。但是,大数据技术诞生之后,这种情形就发生了改变——不存在绝对无价值的文件,即便是那些按照传统档案价值鉴定来说应该被销毁的文件,也能够符合大数据低价值密度的特征而成为大数据的一员[17]。

  以税务数据为例,由于数据的采集渠道不通畅、交换方式滞后、多个软件系统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分析方法也比较单一,难以充分利用,但是结合风险管理和税收大数据技术之后,不仅解决了税源管理精细化等基本问题,而且通过关联数据的聚类分析,实现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深度利用[18]。再以社交媒体数据为例,通过访问社交媒体中的存档数据,可以为科学研究提供大量信息,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平台注销导致大量数据丢失等问题[19]。上述两个案例的侧重点并不一致,第一个侧重于在量大的基础上具备深度利用的可行性——量大才能质优,第二个侧重于在量大的基础上具备深度利用的保障性——量大才能齐全。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机构的档案馆适时介入“本地存储”环节,与其他数据平台机构划分好权责边界,多供应足够数量的公益性质的档案数据,其实与每个个体用户都息息相关,是深度利用的基础。

  4.2 深度利用,需经过数据处理

  经过聚集而成的档案大数据,以其“全面性”取胜,至少清除了各种不同结构数据间的差异,将高情报价值的档案数据予以汇集、分类和存储。对于某一机构来讲,可以更加真实、全面和系统地展示其业务水平和面临的市场态势、社会环境。

  首先,推动不同层级的档案数据共享。《“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章节中提到“将档案查询利用服务融入区域内‘一网通办’服务体系,推动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延伸到村、社区基层一线,促进档案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章节中提到“推动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在档案文献资源共享方面加强合作”,即机构层面的资源共享尚未完成,区域层面乃至国家层面的数据共享仅在“客户端”提及,而未在“资源端”给出阐述,极有可能造成“空有界面、没有数据”的尴尬局面。以国库信息共享为例,当前国库信息中心数据的整合与共享,已经从传统的结构化数据进一步向包括制度文件、会谈纪要、专业报告、影音素材、网络信息等在内的非结构化数据拓展,从单纯依靠国库数据向构建以国库数据为主体,行业内相关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金融数据为补充的国库信息中心过渡[20]。立足于当前档案共享的实际,省一级或跨行业的档案数据共享理应成为基本配置。

  其次,充分挖掘档案数据。以中福公司为例,李宝玲等探讨了档案数据处理从专题档案资源库、档案数据库到档案知识库的演进,强调了后者不仅包含大量数字档案资源,还包含资源之外的知识挖掘及推理规则,利用者可以通过档案知识库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精准又迅速地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档案知识[21]。立足于当前档案服务知识化、智能化的趋势,基于各类用户需求的各种档案数据挖掘理应成为必要配置。

  最后,深度分析和利用档案数据。以国内商业银行为例,赵丹丹指出,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实质上是建设数据驱动,即实现“数据采集—数据建模—智能决策”的过程,数据驱动下其数字化转型呈现出数据市场竞争加剧、数据营销精准化、数据产品创新等特征[22]。这些特征的实现离不开各种信息技术的运用,例如,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直接提取数字文本中的有用数据,利用物联网技术保障档案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信息内容的连贯性,利用关联开放数据实现不同数据模型之间的连接。

  4.3 深度利用,需经过市场转化

  考虑到数据要素、数据市场、数据资产、数据配置等理念与实践在当前一段时期仍处于探索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内容要真正实现从使用价值到价值的市场转化尚需时日。目前可行的方向有两个:一是档案文化产品,二是档案内容产品。两者皆是从各种类型的主题档案资源库经过市场化加工而成为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美观、交互更加智能的档案产品;不同之处在于加工方式、侧重领域、驱动机制等。前者更倾向于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的智力劳动,运用于文化、历史、社会等学科领域,驱动多以公益机制为主;后者更倾向于数字化技术、检索技术、储存技术等的智能处理,运用于纯商业、政府外包等领域,驱动多以市场机制为主。

  对此,《规划》提到“加强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索产业化路径”,亦有学者建议档案馆的数字文创亟须从“单一驱动到创意、科技 + 市场的三维共进”,市场维度即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开发,与科技企业和平台企业等合作伙伴共同构建更为严谨且更可持续的发展格局[23];换言之,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内容产品的开发需要注入持久动力,或汇集成一定量级,或处理成档案知识,从“识别档案需求并提供档案内容”向“借助档案内容供给及其服务来实现效益”转变,引入市场因素激发多元主体的参与活力[24],从而建立起基于市场原则和公共利益的档案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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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档案部门的协同合作与服务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BTQ097)。

  【作者简介】王小云(1981—),女,汉族,湖北宜昌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档案价值与档案资产;王洁妮(1999—),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人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