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动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27 19:47:30被阅览数:203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中国档案》评论员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与档案法配套的主干法规,《实施条例》的施行进一步将贯彻落实档案法引向深入,推动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更高质量迈进。

  要持续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使档案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要进一步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职责。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组织、场馆、政策、预算等方面加强对档案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村档乡(镇)管”等方式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要对标对表《实施条例》,推进实施档案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实施条例》明确的档案工作责任制、档案分级管理制度、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档案收集、移交、鉴定销毁、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制度。要综合运用业务建设评价、“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快配套法规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力争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借助档案法普法宣传成熟经验,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建立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宣传模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精准聚焦源头治理,使档案资源建设迈出新步伐。《实施条例》将归档工作中经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吸纳上升为法规制度,对其中明确的档案移交接收特别是电子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有关要求,要加快落实立档单位主体责任,编制和公布权责清单,明确归档责任、移交责任、履责方式。要继续推行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强化档案资源管控。要跟进新一轮机构改革,明确档案归属流向,加强交接管理。要做好乡村振兴、主题教育等重大活动档案,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重特大事件档案,机关档案,民生、经济等领域专业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进馆工作,确保“应归尽归、应收尽收”。

  要坚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使档案利用服务达到新水平。《实施条例》通过优化档案利用和公布具体规定,强调了档案工作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文化属性。要充分落实国家档案馆馆舍专建专用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深化民生档案、历史档案、红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动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延伸到乡村、社区,促进档案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捷化;围绕重要时间节点、重大纪念活动推出有社会影响力的档案文化精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和档案文化需求。

  要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使档案安全防线得到新加强。《实施条例》统筹档案领域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将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的要求贯穿于全篇。要建立健全档案完整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落实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和出境审批制度,加强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加强服务外包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探索建立档案服务外包全流程监管机制;高度重视数字环境下的档案安全管理,加强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要求;以国有档案资源普查为契机,做好国有档案目录数据汇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档案安全。

  要主动融入数字中国建设,使档案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实施条例》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要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强基工程,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继续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作为当前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电子文件、电子证照、电子发票、政务服务数据、电子凭证会计数据归档工作,切实推动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文件以电子形式单套制归档;积极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标准,依托全国和各地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建设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体系。

  总而言之,我们要把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长期工程、系统工程,加强政治、组织、人才、科技等各项保障,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推动档案事业向现代化、法治化目标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