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3 19:37:47被阅览数:261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文/尹鑫
国特色档案法规标准的现状:
第一,法规标准的主要目标。一是贯彻、落实、推进国家“法治国家+”政治纲领和行动计划。二是便于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三是保证纸质和电子文件及档案管理的协调统一。四是维护网络和国家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建立健全境内外网络安全规则和治理体系、防范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鼓励和支持网络技术创新等。五是明确网络空间构建的目标是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网络治理体系构建的目标是多边、民主、透明,建设、运营、提供服务应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六是保护信息安全与维护档案利用者个人信息的平衡。
第二,法规标准的代表性方案。一是根据档案数据治理全球化趋势,制定档案数据跨境规制方案。二是结合网络安全保护特定领域和程度的需求,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是平衡网络虚拟环境和具体现实环境鸿沟的需求,制定和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和网络用户个人真实信息实名认证制度。四是结合纸质、电子文档管理集中统一管理需求,规范档案数据的编研著录格式。五是保护与传承数字人文的需求,完善数字记忆保存保护方案。
第三,法规标准的代表性资源。在法规标准的代表性技术资源方面,《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第十一条规定,借助相关软件对目录数据与其对应的纸质档案数字图像进行关联性数据挂接。在法规标准的代表性权利资源方面,《档案法》规定了上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协调、统一、监督、指导权力,下至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政府的主管、监督、指导权力。在文本的代表性内容资源方面,《档案法》将档案明确定义为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第三条第一项将归档文件“archival document(s)”定义为既包括纸质文件也包括电子文件。
第四,法规标准的主要效果。一是契合档案数据开放治理对业务环节操作的精确性需求,逐步实现了从纸质文档管理向电子数据管理的平稳过渡。二是适时统合集中立法模式与分散立法模式。
第五,法规标准的主要不足。一是原则性与方向性规范较多,配套制度与实施规范较为有限。二是档案法规标准与法治国家建设主要法规标准的衔接与融合程度不足。三是中国特色档案法学理论建设略显薄弱。
中国特色档案法规标准建设的路径探析:
第一,完善中国特色档案法学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档案法学理论正处于初步成型阶段,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塑性,需要进一步丰富理论内容与完善理论表达。其一,可以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遵循维护档案主权和档案安全的理念下,融合国家治理理论和信息安全理论,遵循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国际安全的基本要求,建立中国特色档案安全理论,并积极运用指导国家重要涉密档案管控机构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其二,可以围绕档案事业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发展“亲民档案观”,在融入“社会档案观”和公众参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特色档案服务理论,进一步指导档案实务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发挥服务人民、保存记忆、传播知识、赓续历史、传承文化的效能。
第二,融入国家整体法规标准建设全局。档案法规标准体系的法益层级、权属结构与权益分配需要融入国家整体法规标准建设全局,增强中国特色档案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协调性。
一是保护新科技环境下档案利用者的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借用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但形成了实用主义特征与风险防范导向的中国特色。可以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与修法实践,建立档案利用者个人信息保护联控机制,并引入第三方可信赖验证机制。
二是管控新科技环境下的档案安全风险。其一,可以制定中国特色档案法规标准建设中长期战略规划。其二,可以进一步修订满足档案安全风险防控需求的法规标准制度。其三,可以进一步健全法规标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建议从环境和背景、内容、绩效影响三方面评估拟施行法规标准。其四,完善我国档案智能技术标准。其五,联合技术部门设立互联网平台规制碎片化档案侵权行为。例如,设立“互联网第三方开放档案数据监管平台”“移动数据监管平台”“开放数据网络智能化协同监管系统”,对小额案件及个体案件广泛开展远程受理、即时办理服务,为当事人减少讼累,维护其合法权益。
[摘自《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档案学》(京),2023(6);原文发表于《浙江档案》(杭州),2023(6)]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周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