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协同化研究(摘编)

发布时间:2024-04-13 19:34:12被阅览数:260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文/姚明

  我国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在协同化方面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已经建构了规制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法规政策系统,呈现出一定的系统性。二是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体系建构之路。三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步入加速期。四是我国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政策相较于法规而言,目前占据主流地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我国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不兼容之处厘析:

  一是法规政策中核心关键词的名称使用应用尚不统一。存在“重特大事件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和“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档案”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交叉、重叠和范围不一致等问题。

  二是我国一些规制重特大事件档案的下位法规政策与上位法规政策存在抵触冲突情形。

  三是地方法规政策在档案利用方面忽视与上位法规政策的协同。通过考察发现,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突出强调在重特大事件档案利用问题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法规政策仍未及时修订,延续采用简单化表述和大而化之的做法,未能与之协同。

  四是重特大事件档案地方法规政策之间缺乏协作意识。通过考察发现,目前我国不论是作为国家法规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还是地方法规政策,均未对重特大事件档案的跨区域协作问题进行有效规制。目前各地区也没有联合出台跨区域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协作政策。

  我国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协同化升级的思考建议:

  第一,统一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在核心关键词上的使用。统一核心关键词的使用应用,是确保实践中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建议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主体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统一采用“重特大事件档案”的表述,既有法理基础,亦有现实要求,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的逻辑起点,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法规政策予以修订。

  第二,消弭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中存在的抵触冲突问题。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地方各级相关主体将其制定的各类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逐条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对照梳理,对存在抵触冲突的条款,通过修订、废止等方式予以清理;二是上级立法机关和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内下级机关制定出台的各类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地方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制定机关及时清理抵触条款;三是“敞开门”办清理,主动邀请法学、档案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众人之智防范、避免和消弭重特大事件档案下位法规政策与上位法规政策的抵触冲突情形。

  第三,提升下位法规政策与上位法规政策档案利用方面的协同性。各级各类规制重特大事件档案的地方法规政策要按照《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政策的精神要求和具体规定,立足于本辖区档案工作的客观实际,通过专设重特大事件档案利用章节等方式,安排专门条款对该问题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应聚焦于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如何通过编制检索工具、建立检索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特大事件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如何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方式加大对重特大事件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完善重特大事件档案利用的审核、批准、备案程序;建立健全重特大事件档案利用的例外制度和限制机制等。

  第四,开展和试点跨区域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间的协作。跨区域的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应当在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搜集、整理、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目前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在重特大事件档案法规政策协作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可在上述地区先行试点。具体而言,上述区域所辖省市可单独出台保障和促进与区域内其他省市开展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协作的法规政策或在其现有的法规政策框架内安排相关条款,亦可采取区域内相关省市联合出台政策的方式,对重特大事件档案应急合作机制,重特大事件档案跨区域共享利用、异地查档、异地备份以及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沟通协商、信息共享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摘自《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档案学》(京),2023(6);原文发表于《档案学研究》(京),2023(4)]

  作者单位:铜陵学院法学院

  责任编辑:周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