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7 20:31:16被阅览数:1022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文/肖妍
为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修订后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档案局第21号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新时代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准则。
修订背景
企业档案是对国家、社会和企业自身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企业档案工作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原《规定》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企业档案管理、保障国家档案资源完整、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原《规定》已不能适应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需要,亟待进行修订。
1.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企业档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修订《规定》内容,将“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以及“四个好”“两个服务”等目标要求固化到制度之中,切实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把伟大奋斗历程中形成的企业档案资源保管好、利用好,推动企业档案工作实现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2.落实《档案法》《“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部署任务的直接行动
2021年新修订的《档案法》颁布实施,为我国档案事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做好新修订档案法配套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原《规定》作为档案法配套制度被列入修订计划,是“档案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修订《规定》内容,细化档案法相关要求,解决原《规定》层级较低、执行效力受限等问题,弥补在贯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明确企业档案业务标准等方面存在的空缺,是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持续提升档案治理能力的题中之义。
3.推动企业档案工作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档案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新情况,包括企业档案数量急增、档案类型更加多样、档案管理手段走向现代化、档案工作渐趋专业化精细化等。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一些制约企业档案工作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急待解决,许多在企业档案管理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工作经验也需要进一步固化下来。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企业档案工作创新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显得十分迫切。
修订过程
《规定》修订工作历时近3年,经历了深入调查研究、多轮专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打磨,稿本前后迭代十余次。
在前期调研论证基础上,2020年12月,《规定》修订启动会议在北京召开,正式成立修订组,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明确了修订思路、内容框架、任务分工等。
2021年,《规定》修订组先后召开4次专题讨论会,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建议,深入讨论《规定》修订稿的谋篇布局、修订原则、条款设置等问题,于2021年底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2022年年底期间,修订组先后就《规定》修订稿本向各级档案部门,社会公众,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各部门、单位以及部分民营企业征求意见,召开修订讨论会和专家咨询评审会,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文稿。经提交合法性审核后,2023年初形成《规定》送审稿。
《规定》送审稿经2023年4月7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并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8月8日经批准正式公布。
主要修订原则
修订后的《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行了全面升级完善,文件层级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条款从原来的22条扩充到10章77条,提出了新时代企业档案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内容全面、与时俱进、实操性强,体现了全、新、实等突出特点。
第一,坚持与《档案法》衔接,适应国家治理新理念。
坚持党管档案工作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档案法》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规定》在“总则”中明确坚持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企业档案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企业档案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履行好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规定》还明确了企业档案和企业档案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延续《档案法》法治理念,《规定》增设“监督检查”专章,健全企业档案工作监管制度,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对企业档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职责、事项、措施,以及企业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敦促企业认真履行档案工作法定义务。同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完善了对企业档案工作事中事后的监管举措,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坚持与时俱进,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随着信息时代到来,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普遍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越来越多,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资源管理,企业档案管理的思路方法也需要迅速作出调整。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地区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和部门信息化的重要方面,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规定》将“信息化”单列章节,在全篇占较大比重,明确了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思路,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规范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全流程,强调了档案信息安全,要求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新时代企业档案工作向信息化、现代化转型。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企业档案工作新要求。
调研发现,企业档案工作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档案工作发展不够均衡;有的企业档案工作与主营业务融合不够紧密,档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的企业档案机构设置层级偏低,专职档案人员配备以及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档案事业发展后劲不足;有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不明确、归档范围不清晰、档案收集不完整、共享利用不方便,档案管理设施设备配置不到位,档案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此外,原《规定》主要是概括性、原则性条款,虽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有利于企业灵活开展档案工作,但新形势下不少企业档案人员对档案管理业务的认识不够清晰、把握不够准确,客观上也造成了企业档案工作水平不高的局面。
《规定》在修订时充分考虑我国企业档案工作实践基础,聚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设置相关具体条款,一方面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坚持企业档案管理的一般原则要求,也明确具体的档案业务标准,解决原《规定》存在的模棱两可问题;另一方面兼顾普适性与个性化需求,将基本要求和标杆指引相结合,引领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全面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第四,坚持科学实用,适应企业档案管理新实践。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企业档案管理实践不断进步,涉及企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繁多、专业性强。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档案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基层单位实现专岗专责难度较高,很难将这些管理要求全面掌握。为此,《规定》在修订时遵循档案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提炼相关规范标准的核心要素,再加上新形势下的企业档案工作新要求,内容涵盖档案机构、人员、信息化、教育、宣传、科研等各方面,覆盖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利用、统计等各环节,注重条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力图打造一部内容全面的工作手册和操作指引,方便企业档案人员“按图索骥”把握执行。
《规定》还充分吸收了许多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实践成果和经验。譬如“总则”第五条提出的“三同步”“三纳入”,第二十五条提出的“四参加”“四同时”等要求,都是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所以在修订时均予以吸收。
第五,坚持安全底线,适应国家安全新格局。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一旦在安全方面出了问题,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规定》从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明确企业应当加强档案保管、保护工作,配置满足档案管理需要的档案用房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和档案安全保管状况;要将档案工作应急处置要求纳入企业整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档案保障能力;企业委托档案服务的,应当严格审核受托方资质和能力,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企业还应当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落实保密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始终,进一步筑牢企业档案安全防线,为企业档案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责任编辑:黄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