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15 13:54:05被阅览数:612 次信息来源:《四川档案》

  □许增英

  新时代对档案的要求是走向开放。依法开放、利用档案是兰台人最大限度挖掘发挥档案自身价值去资政育人、服务大众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加快了我国档案开放的步伐,将档案的封闭期限由30年缩短至25年;《“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要建立健全开放审核有关制度,促使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2022年《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档案开放的力度;2022年11月四川省档案馆制定的《四川省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办法》《四川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安全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职责权限、工作程序、限制利用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贡井区档案馆狠抓档案开放审核相关法规学习并开展相关制度修订工作,积极稳步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一、基本情况

  贡井区档案馆现有馆藏档案48777卷、278007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区档案馆在1988-2016年期间,共开展开放审核工作5次,分期分批对馆藏形成期满30年的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共审核档案8436卷,其中开放6565卷,暂控1871卷。区档案馆规范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了档案,服务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档案利用需求,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区档案馆现应开放档案6900余卷,计划分五年逐步实施。按新修订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要求,区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负责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

  二、推进举措

  (一)组织学习,掌握要领

  认真开展档案业务相关制度的学习,及时组织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领会掌握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把握限制开放的有关详规。

  (二)修订制度,成立机构

  为切实做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区档案馆正在修订完善《自贡市贡井区档案馆档案开放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拟成立由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档案开放鉴定小组,馆各股室、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邀请相关领域(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党史政史)专家人员参与。

  (三)改进做法,打好基础

  新订修档案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责任主体,我们计划从今年全区立档单位档案移交进馆接收起,要求立档案单位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前完成档案开放审核的初审工作,并作为全区立档单位档案移交进馆的前置条件延续下去。

  (四)加大征收,丰富馆藏

  我们将不断丰富馆藏档案数量,多收集婚姻、退役军人、就业、住房、社保等民生领域档案,拟开展一次档案全面征集,把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重要的历史资料收集进馆,从而使馆藏档案多元化,满足开放需要。

  三、面临困惑

  新时代有新要求,档案事业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新变化,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推进面临不少困惑。

  (一)面临“新旧”衔接问题

  随着新修订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相继出台,区档案馆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却发现其配套法规制度尤其是档案开放审核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目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因年代久远文件确定的标准已发生变化,难以适应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新形势。

  (二)面临“权责”细化问题

  在档案开放审核方面,新订修档案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责任主体。“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虽然确定了责任主体共同负责,但未明确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工作责任主体在履职过程中的分歧意见。权责不清会导致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推进缓慢。“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立档单位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重视和认识不同,对开放标准的掌握和理解不同,直接影响档案开放工作质量。

  (三)面临“标准”把关问题

  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受教育程度及人生阅历影响,认识也会带来“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影响。档案开放审核标准的核心是确定划控内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所列的控制使用范围较为笼统,不易把握,审核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差距,导致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因最后把关人员水平差异而产生的社会效应大相径庭。

  四、应对策略

  针对新订修档案法施行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一系列变化和基层面临的困惑,建议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尽快建立档案开放审核体制机制及出台实施细则,提高开放审核水平。

  (一)紧跟档案事业顶层设计,大力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档升级

  建议顶层对1991年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条规加快修订,探索建立涉密清理与开放审核同步机制。档案开放审核限制利用情形中提到“涉及公民隐私(个人信息)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尤需注意,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正式施行,因此开放审核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在档案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制度中亟需完善,为档案开放审核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保证。建议调整或修订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运行机制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及流程规范,强化制度衔接,为依法、合规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紧抓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责任主体,明确分工、细化职责,权责清晰、便于实际操作

  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各自履行哪些职责,走哪些流程,双方应由哪一级领导签字确认,以及档案开放审核中的分歧意见如何协商等都应有据可依。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责任主体是立档单位(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应明文约束其开放审核的权力范围,履职到何种程度,避免全部选择开放或者不开放等问题。最好将宏观、抽象的规定细化形成微观、具体的操作规范,解决在推进档案开放审核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难题。建议通过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规范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权限、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步骤等,以及处理审核馆藏档案双方(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产生的分歧意见办法,使档案开放审核依法有序进行。

  (三)紧盯档案开放产生的社会效应,尽快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

  档案开放审核是一项政治性、保密性、安全性很强的工作。对过往的历史、事件、人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就需要把握好开放前的审核关。2022年11月出台的《四川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审议阶段应由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审核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支撑论证意见的审批材料和其他印证材料”。建议明确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委员会的构成单位,及其参与成员资质权限,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除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外,建议邀请相关领域(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党史政史等)专家人员共同参与档案开放审核鉴定,与档案业务人员一起综合研判、达成共识,形成开放审核工作合力,以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作者单位:自贡市贡井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