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01-30 09:00:49被阅览数:290 次信息来源:司法部官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馆副馆长 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实施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档案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充分吸纳总结档案工作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熟经验,既是对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对档案法的有力补充。《实施条例》聚焦我国档案工作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设定了诸多有效解决问题的新条款。《实施条例》的实施,是有力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一、健全档案治理体系,必将有力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档案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之所以说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是因为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重大意义。新修订的档案法首次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实施条例》依据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档案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理顺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进一步夯实了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实施条例》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职责规定、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档案治理体系。

  建立档案形成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是保障档案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档案的主要形成单位(即立档单位),是档案资源建设的关键。然而如何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哪些责任、谁负主要责任,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理解误区。《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这一规定明晰了档案工作责任制的主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特别是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进一步压实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为促进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规范档案资源建设,必将持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从源头上,特别是档案形成单位扎实做好档案资源建设,才能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进而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条例》强化了档案形成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核的制度设计,是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关键之举。

  首先,强化档案形成单位集中统一管理要求。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内设机构的归档责任,强化了集中统一的管理要求。其次,增加了归档范围审核条款。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是做好归档工作和档案收集工作的重要依据。归档范围是否完备直接决定了档案的完整程度,保管期限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档案的存毁。《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充分总结吸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的有效做法,将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核的成熟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是确保档案资源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三、强化档案安全,必将有效助力国家总体安全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章论述国家安全,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档案是党和国家“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的真实记录和珍贵财富,是重要基础性战略信息资源,档案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在实践中,危及档案安全的传统风险与非传统风险日益增多,如个别单位档案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不到位、设施设备陈旧、缺乏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档案服务外包不规范、鉴定销毁不合规等,档案安全风险仍然较大。另外,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数字档案管理和利用领域中的安全风险日益增多,档案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实施条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档案安全条款的整体性设计。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增加和完善了多个档案安全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增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第二十四条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第二十七条规范档案出境;第二十八条明确档案服务企业的条件,规范档案服务外包;第四十一条强化电子档案异地备份。这些条款清晰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推进档案开放,必将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档案事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档案的开放程度。只有开放档案,才能发挥档案的社会价值,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强调要“着力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对档案开放力度、共享程度、档案利用方式和档案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提出,“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近年来,中央档案馆和省市级综合档案馆积极稳妥推进档案开放,取得较好社会反响。

  《实施条例》聚焦档案开放审核难、开放率低的现实问题,坚持立法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档案开放相关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审核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档案事业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五、突出档案信息化,必将强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强档案信息化,强化数字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融入并促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举措。《实施条例》与档案法保持一致,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共七个条款,凸显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电子文件(数据)归档需求日益迫切,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电子文件(数据)归档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就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规定,为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针对档案信息化没有纳入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业务系统归档功能缺失的突出现实问题,第三十八条还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还就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定责任,有效保障了档案信息化与单位信息化的同步运行。

  档案法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实施条例》落实档案法规定,对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进一步细化,将更好推进电子档案单套运行。针对电子档案进馆慢、进馆电子档案质量不高、移交接收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档案形成单位移交电子档案进行了明确,强化了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四性”检测要求。这些条款的设置体现了《实施条例》的前瞻思维和专业远见,为数字时代建设高质量的档案数据资源体系、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实施条例》紧紧围绕档案事业现代化目标要求,聚焦档案治理、资源、利用和安全体系建设,直面问题挑战,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期盼,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必将极大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有效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