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6 10:41:22被阅览数:326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
文/何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档案地方性法规作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近年来,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动能强劲有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为档案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0年完成实施32年来首次全面修订。在此背景下,上海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先行示范,修订完成地方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共9章57条,在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城市特点:
一是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首创红色档案专章。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注重在管档、治档、用档各环节、全过程突出档案工作政治属性。首创“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加强红色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存史资政育人”中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彰显上海作为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的历史地位。
二是坚持档案记录历史、留存历史的本质特点,维护各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条例将“留存城市记忆”写入总则,推动城市发展、更新、保护档案全记录;创新档案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档案、专业档案以及重要档案应归尽归、应收尽收;立足上海政务服务实际,明确“一网通办”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既适应“一网通办”全程网办需要,又保障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
三是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档案数字化转型推动档案开放和利用。明确档案馆应当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地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建立统一的档案远程查询利用平台,与“一网通办”对接,提供远程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加强档案目录归集,方便公众一网查询,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明确档案馆未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投诉处理期限,保障档案开放有序、规范。
四是坚持将档案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提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明确档案日常保管、保护、转让、密级变更和解密等规范要求;明确档案馆在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档案列入优先抢救范围;明确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的工作机制;明确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异质、异地备份保护要求;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重点监管范围等,从各环节、各方面筑牢档案安全屏障。
《甘肃省档案条例》
《甘肃省档案条例》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颁布,共8章51条,此次修订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理顺体制机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立足于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档案工作新格局,明确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
二是坚持为民服务。条例在档案开放利用方面迈出新步伐,在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强调档案馆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研究利用,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教育活动,讲好红色档案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档案馆应当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档案主管部门、省综合档案馆应当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三是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从地方政府支持、规范建设标准、丰富档案资源、加强共享利用等方面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于2022年11月23日修订颁布,共8章58条,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政治属性、压实工作职责。强调党管档案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细化档案馆档案管理责任。增加了加强档案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等内容。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局馆联动。创新性提出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档案工作检查、业务指导、档案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协同机制,为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细化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在档案归档、移交、接收、保管等环节的工作措施,规范档案安全管理要求,增加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管理的内容。
三是坚持地方特色、彰显档案功能。为充分发挥档案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维护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作用,增加了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方面的条款。并提出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服务党史学习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讲好红色档案故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容。
四是坚持为民服务、搭建利用平台。在档案利用和公布方面,为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作用,推动档案服务提质增效,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要求,规定了档案利用中相关主体的义务、权利及保障措施,优化了档案公布的渠道。条例还提出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保障措施的要求。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短板弱项。条例对档案馆库建设方面细化要求。“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以提升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为目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细化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以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和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明确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执法、检查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于2023年4月1日修订颁布,从原来的不设章节共31条,细化扩展为现在的8章38条,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精细化立法,强化“小切口”立法思路。以新修订档案法为依据,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操作、解决问题、有效管用。对于与上位法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予以修改或删除;对于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于上位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于上位法未作规定的,突出山西特色,作出创制性规定。
二是明确分级管理,强化档案保护利用。明确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职责;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了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建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档案馆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为加强档案收集、征集和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还提出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三是立足当地实际,强化指导实践作用。条例立足山西革命老区、文化大省定位,增加红色档案保护和利用条款;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加强本省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结合山西档案工作实际,对重要会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所形成档案的管理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坚持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强化利用服务功能。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的电子档案实行“单套制”管理。加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加快档案资源数字转型。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优化查询流程,逐步将档案查询利用服务融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明确载有档案馆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五是坚持档案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专章建立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各类档案馆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部分档案重点监督检查,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完善公众监督。建立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开展档案服务。
(鸣谢上海市档案局、甘肃省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山西省档案局)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责任编辑:黄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