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7 17:21:31被阅览数:193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网 作者:福建省泉州市档案馆 郭喜忠
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制定的《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开始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该部作为泉州首部保护华侨历史遗存的法规,于2024年8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为包括涉侨档案在内的泉州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利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华侨历史遗存区分不可移动和可移动两类,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主要包括侨批信局遗址、华侨故(旧)局等设施或场所;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主要包括侨批、书信、票据、证件等重要涉侨文献资料和实物。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之一,按照职责负责涉侨档案保护的监督管理。
《条例》在对整体可移动遗存保护作出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单独设置条款,对侨批档案作为世界记忆遗产保护进行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侨批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条例》明确,市、县(市、区)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等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侨批档案信息报送、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条例》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条例》强调,档案主管部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并鼓励侨批档案保管单位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侨批档案或者设立专门的侨批展示馆。
泉州立足本市实际,制定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好聚侨引侨相关决策部署、打好法治“侨牌”,凝聚侨心侨力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