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6 17:35:49被阅览数:425 次信息来源:湖北省档案信息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第三条 湖北省档案馆(以下简称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实行湖北省档案局(以下简称省档案局)统筹协调,省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参与、双方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的协同机制。

  第四条 省档案馆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和档案开放审核小组,组织开展馆藏档案开放工作。

  档案鉴定委员会在档案开放方面负责研究、协调、决定档案开放工作目标、计划、结论等,指导检查档案开放工作,成员一般为7至9人。主任由分管副馆长担任,副主任由征集鉴定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档案开放审核小组承担档案开放具体工作,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的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共同对馆藏档案开展开放审核工作。组长由征集鉴定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具体组织开放工作的同志担任,成员由具体从事开放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档案鉴定委员会汇报上年度档案开放工作完成情况,承办向省档案局报审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开放工作年度报告;提交当年度档案开放工作计划,承办向省档案局报批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定期向鉴定委员会报审档案开放目录。

  第五条 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和档案开放审核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

  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档案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审批、协调工作。其档案开放审核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组长一般由负责档案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档案员和各内设机构中政治素质强、业务精通的人员参加小组工作。

  第六条 省档案馆制定《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方案》《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操作规定》《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

  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依据各部门专业业务工作特点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制定本单位专业业务相关档案的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

  第七条 馆藏涉密档案解密工作由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谁定密、谁解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等要求,由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负责涉密档案解密审核工作,作为档案开放审核的前置工作。

  原定密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由承担其职能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密。没有相应单位的,由原定密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解密。具体解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档案馆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措施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省档案馆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开展馆藏档案开放工作:

  (一)计划。由省档案馆开放审核小组依据馆藏到期应当开放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开放工作计划方案,由鉴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档案局批准。

  (二)组织。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由省档案馆牵头,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组织实施档案开放工作。

  (三)审核。省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双方共同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省档案馆为开放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1.基础审核。由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开放审核小组负责,采取逐卷逐件逐页审核档案原件的直接审核法对馆藏档案进行审核,提出基础审核意见,提交审查。

  2.初审。由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负责,对基础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或重点抽查,纠正审核中出现的错误,作出初审结论。初审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开放审核工作报告和档案开放审核目录(案卷级、文件级),签署初审意见,经本单位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审批通过后,提交省档案馆。

  3.复审。由省档案馆开放审核小组负责,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确认后,得出复审结论,签署复审意见,报省档案馆档案鉴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表决通过复审结果。

  (四)确认。馆藏档案开放复审结果由省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协商一致确定。

  省档案馆将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目录报省档案局审核。

  (五)公布。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报馆长审批后对外公布档案开放情况,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条 省档案馆开放审核小组根据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调整纸质和电子目录控制标识。在档案封面、卷内目录盖“控制”印章。对档案管理系统中相应档案的电子目录(案卷级、文件级)控符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省档案馆开放审核小组及时整理移交归档馆藏档案开放工作材料。开放工作报告、审批意见登记表应当编制一式两套,其中一套移交省档案馆档案室,另一套与档案开放目录一同分全宗归入相应全宗卷。开放审核小组还应及时向有关处室移交档案目录(含到期、提前和延期开放档案目录等)。

  第十二条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由承担其职能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没有相应单位的,由省档案馆负责其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对拟进馆档案的解密和开放审核工作,参照相关规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进馆时附具意见。

  第十四条 省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按照本办法,定期对延期开放的馆藏档案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可以开放的,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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