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出台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9 18:56:31被阅览数:135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覃福进

  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就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及保护标志牌规格、材质、内容等进行了规范,明确自治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初审自治区级档案类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

  《办法》明确,红色资源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及其他资源。

  《办法》规定,全区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并做好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工作。自治区各单位负责本级本领域的名录申报工作。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分为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类、档案类3种类别。其中,档案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档案馆申报。自治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初审申报资料,形成名录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负责汇总、审核、公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办法》的出台,对摸清全区红色资源底数,加强红色档案征集与保护,建立红色档案资源专题数据库,讲好红色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自治区档案馆将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红色档案资源范围及等级,成立自治区级档案类红色资源评审委员会,制定申报认定操作流程,切实推动调查、认定、调整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9月9日 总第4186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