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3 18:51:38被阅览数:109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网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档案馆 粟盛民

  为推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完善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协作机制,落实法定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正文主要包含总体原则、调查程序、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和标志牌式样5个部分内容,共15条。

  《暂行办法》所称红色资源认定,是指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红色资源开展调查、认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区各级各部门申请将本地区本领域红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应按红色资源类别申报。文物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档案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档案馆申报。既属于文物类红色资源又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初审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形成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红色资源认定是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暂行办法》的出台,必将推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调动社会力量,切实推动全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