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9 20:08:08被阅览数:577 次信息来源:《山西档案》
文/姚静 加小双 张渼婕
摘 要:档案开放是实现档案价值的重要手段,对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有助于避免理论层面的概念认知混淆和模糊,从而在实践层面更加精准地开展档案工作。采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和电话访谈法,一方面梳理相关“概念束”的沿革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实施主体、指涉对象、具体内容、导致结果4个维度的解读与比较,发现其异同之处,得出结论:以“概念束”为单位规范术语使用;避免人为制造“广义”与“狭义”的文字游戏;与立法思路保持一致、与时俱进;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多维度地丰富术语内涵。
关键词:概念辨析;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
档案开放是档案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档案开放相关问题的研究呈现经久不衰之势。然而,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存在着对档案开放审核相关概念的混用和误读。在2020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2020年《档案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档案开放”“档案划控”“档案鉴定”等概念的混淆,不少学者在同一篇文献中多次混用不同的术语试图表达“同一个”意思,甚至还有学者采用辞藻堆叠的方式将“解密”“划控”“鉴定”“开放”等概念堆砌表述为“电子解密划控鉴定开放”[1];2020年《档案法》、2022年《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和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相继颁布之后,“档案开放审核”等新用语更是受到高度关注,因此更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已有部分学者关注到学界和业界对档案开放相关概念认识模糊的问题,如张臻指出“从档案开放制度的名称和内容看,我国档案开放制度就档案开放工作的内涵界定不尽一致,‘档案开放’与开放审核、公布、利用的关系模糊”[2]。此外,术语缺乏标准将进一步妨碍档案开放实践活动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如“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的开放或保密的期限界定随意,造成档案管理机构随便延长档案保管期限,限制了档案被合理利用的权利”[3]。对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和电话访谈法,以档案开放、档案划控、档案鉴定、档案审核等术语为研究对象,从纵向沿革和横向比较两个维度进行概念辨析,并给出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和对应应用场景的术语使用建议。
1 档案开放审核的相关概念束
根据文献调查,本文选择“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档案开放审核”作为核心术语。经检索得到涉及相关术语的文献1 359篇,检索日期截至2024年3月20日。为进一步理清概念关系,对已有研究中明确出现术语定义的内容进行编码和解读,归纳出表1所示的结果。此处,笔者参考借鉴法学研究中的“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概念[4],按照中心词将档案开放审核的相关术语划分为“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4个“概念束”(bundle of concepts)。概念束可以被视为相关术语复杂性的一种隐喻,每个概念束之下都包含着“一捆术语”,基于集合视角识别同一概念束之下术语的共性特征和不同概念束之间的核心差异,可以更好地解释多个概念主张之间的复杂交织现象。基于对4个概念束的沿革分析,有利于在复杂混乱的共时性状态中找寻历时性脉络,理清术语的发展变化规律。
表 1 混合叠加术语运用情况
1.1 “档案开放”概念束
“档案开放”概念束包括“档案开放”(指仅以单个词组出现)、“档案鉴定开放”和“档案划控开放”,而无“档案审核开放”。
1.1.1 档案开放
仅以“档案开放”为术语的研究有378篇,相较之下可以看出其已然是一个成熟的概念。“开放”与“封闭”相对,指“同外界有联系的”[5]。该定义启发笔者,若不便于从正向把握“档案开放”的概念,可以考虑从反向“档案封闭”概念入手。根据2020年《档案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表述,“档案封闭”强调的是文件经过归档正式成为档案后,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保持封闭状态,不面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由此可知,“档案开放”则是使馆藏档案从封闭状态变为开放状态的重要决定,强调的是馆藏档案可以被社会公众广泛利用的事实状态(陈述)。由于“档案开放”是对馆藏档案开放状态的整体性描述,而缺乏对于“如何开放”等具体性操作步骤的解释,因此“档案开放”多与“鉴定”“划控”等表示实际操作的动词搭配使用,例如“档案鉴定开放”“档案划控开放”等,用于强调档案开放的手段或方式。
1.1.2 档案鉴定开放
以“档案鉴定开放”为术语的研究有5篇,可见其并非主流术语。相关研究并未对该术语进行概念界定或内涵阐释,而仅将其用于对档案鉴定工作、档案开放成效的形容性表述,该表述蕴含的逻辑是“先鉴定,后开放”的流程顺序。例如,“烟台市档案馆组织专门人员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并向社会开放”实际上讲的是档案鉴定(工作)、开放档案(结果)[6];更有研究在同一句表述中将“档案开放鉴定”和“档案鉴定开放”当作同一个概念混淆使用[7]。
1.1.3 档案划控开放
以“档案划控开放”为术语的研究有4篇,该术语已近20年未被使用。有学者对该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档案划控开放是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达到开放年限后经过组织鉴定、审查、划控、审核、审批,向社会开放的过程。”[8]该定义使用了“审查”“划控”“审核”“审批”等一系列相似术语进行循环定义,实质上强调的依然是“先划控,后开放”的流程顺序[9]。
1.2 “档案鉴定”概念束
“档案鉴定”概念束包括“档案鉴定”(指仅以单个词组出现)、“档案开放鉴定”和“档案划控鉴定”,而无“档案审核鉴定”。
1.2.1 档案鉴定
以“档案鉴定”为术语的研究有807篇之多,在概念束中处于最高运用频次。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61年,秦聚宝介绍了包钢机电公司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基本做法,并依据档案鉴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将其划分为“自鉴”“互鉴”“群鉴”3种类型[10]。虽然“档案鉴定”这一术语运用的起始时间最早,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并未呈现出大规模普及之势,直到最近20余年才迎来高峰。从21世纪开始,对于“档案鉴定”术语的使用始终处于高位,也反映出该术语的认可度、成熟度和稳定性。
1.2.2 档案开放鉴定
以“档案开放鉴定”为术语的研究有71篇,邓海洲、唐建国认为“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开放的前期工程,是决定档案开放成败的关键”[11]。由表1的编码情况可知,最高频的术语混合叠加组合正是由开放(F3)和鉴定(F2)构成的“档案开放鉴定”。对相关研究进行内容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档案开放鉴定”的认识存在高度一致的共识——“档案开放鉴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向社会开放档案为目的[12],对档案向社会开放与否的判定[13],其结果包括开放和不开放(划分控制使用范围)两种。之所以不存在较大争议,是因为其对档案鉴定工作进行了类型化的约束,指明了“档案开放鉴定”既不是档案价值鉴定,又不是档案密级鉴定,也不是档案真伪鉴定,而是以开放为目的的鉴定,这大大缩减了广义的“档案鉴定”指涉的范围,故也可将“档案开放鉴定”理解为狭义的“档案鉴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自2020年《档案法》正式提出“档案开放审核”的新术语之后,仍然有不少学者继续使用“档案开放鉴定”这个术语。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档案学研究的客观滞后性;二是“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本就含义不同,新术语的出现并不影响旧术语的存在。
1.2.3 档案划控鉴定
以“档案划控鉴定”为术语的研究仅有3篇。张师师指出,档案划控鉴定是“档案馆馆藏档案达到开放年限后经过组织鉴定、审查、划控、审核、审批,向社会开放的过程”[14],这一定义与此前学者对于“档案划控开放”的循环定义如出一辙。学者实际上依然是将“档案划控鉴定”视为以档案开放为目的的档案鉴定工作,强调档案鉴定是档案开放的前提工作[15]。需要注意的是,“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划控鉴定”虽然表述不同,但均以“判定档案开放与否”为目标,前者强调开放鉴定的“正向”结果,后者强调开放鉴定的“反向”结果,二者仅存在形式区别,并无实质区别。
1.3 “档案划控”概念束
“档案划控”概念束包括“档案划控”(指仅以单个词组出现)、“档案审核划控”和“档案解密划控”,而无“档案开放划控”“档案鉴定划控”。此处引入“档案解密划控”是基于客观事实(确有该表述存在),这也提示笔者补充思考“解密”和“划控”之间的关系问题。
1.3.1 档案划控
以“档案划控”为术语的研究仅2篇。邱若铣等将其定义为“各级党委政府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档案开放利用的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专门力量,对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及时进行审查、鉴定、审核、批准,依法有序面向公众开放利用”[16];陈卫东认为“档案划控是对已满一定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挑选出哪些档案可以开放、哪些档案不可以开放的过程”[17]。由此可知,学界对于“档案划控”的理解依然是明确档案能否开放的判断工作,而这个判断依赖于审查、鉴定、审核这个环节,若照此理解,“档案划控”实则与“档案划控鉴定”“档案开放鉴定”并无二致。
1.3.2 档案审核划控
以“档案审核划控”为术语的研究仅1篇,武建春于2012年指出“酒泉市档案部门完成了自1949年至1981年61315卷的开放档案重新审核和划控工作”[18]。“档案审核划控”实际上并非是严格意义上对于审核和划控的连用,而是强调审核和划控这两个不同的行为,这也提示笔者需要在后文对“档案审核”和“档案划控”的异同进行辨析,以判断“档案审核划控”是否有作为单独术语存在的必要。
1.3.3 档案解密划控
根据概念束的分类标准,理论上本研究的范围并不涉及“解密”,但由于确实存在“档案解密划控”这个术语的使用情况,故一并分析。以“档案解密划控”为术语的研究有3篇。王文静认为“档案解密划控,是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达到开放年限后,经过组织鉴定、审查、划控、审核、审批,向社会开放的过程”[19],该定义与学者对“档案划控开放”和“档案划控鉴定”的定义相同,并未突显出“解密”的特殊之处。其他学者虽然以“档案解密划控”作为术语,但实质上表述的是“档案解密和划控”[20],王茂凤认为“鉴定是档案解密划控工作的重点环节”[21],符合本文1.2.3章节“档案划控鉴定”的论述,也未突出“解密”的影响。
“档案解密划控”术语的使用与1991年《各级国家档案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解密和划控暂行规定》)的颁布有密切关联,但是并未将“解密”和“划控”视为同一概念,《解密和划控暂行规定》自始至终强调的都是两个不同的内容,这不应当成为学界对相关术语误读的理由。
1.4 “档案审核”概念束
“档案审核”概念束包括“档案审核”(指仅以单个词组出现)和“档案开放审核”,而无“档案划控审核”“档案解密审核”“档案鉴定审核”。
1.4.1 档案审核
以“档案审核”为术语的研究有131篇之多,最早的研究可追溯到1997年,由此可知,该术语并非是新鲜概念。然而,笔者却发现了一个特殊现象:以“档案审核”为术语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对象是“干部人事档案”(见图1)。2006年,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对在全国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审核工作必须“逐页逐项核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和有关信息,保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保证信息准确无误”[22]。2014年,中组部下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此后还陆续出台《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在换届工作中严格审核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这也与“档案审核”研究趋势变化情况相一致(自2006年以来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并于2015—2020年达到顶峰)。
图 1 “档案审核”研究主体分析
1.4.2 档案开放审核
以“档案开放审核”为术语的研究共有41篇。已有研究均发表于2020年至今,这也与2020年《档案法》的修订以及2023年《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相关。根据2020年《档案法》的释义,由于“开放鉴定”的含义不好把握,故将“开放鉴定”的表述改为“开放审核”[23]。然而,2020年《档案法》却并未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含义给出准确阐述,仅在第三十条对档案开放审核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说明——“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此外,《实施条例》也未对此概念给出准确界定。已有学者将“档案开放审核”解释为“划定出开放、不开放、延期开放等类别,准确划控、合理归类”[24]。
2 核心概念的解读与比较
基于上述分析,一方面,可合并的概念有“档案鉴定开放”“档案划控开放”“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划控鉴定”,建议统一使用“档案开放鉴定”的表述;另一方面,无实质特殊含义可以删除的概念有“档案审核划控”“档案解密划控”。对此,笔者将值得深入斟酌的术语提炼为“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档案开放审核”,并对其进行实施主体、指涉对象、具体内容、导致结果4个维度的比较分析。为了增加论述的科学性,笔者选取中央层级和地方层级具有代表性的、与档案开放工作密切相关的15部法律法规进行文本分析(见表2),对涉及术语的内容进行解读。
表 2 档案开放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1 实施主体
“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档案开放审核”6个术语均能在历年的档案法律法规中找到指引。其中,“档案审核”有关规定仅见于《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中对机关档案销毁清册的审核,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本研究探讨的档案开放工作范围;另外5个术语的实施主体都是各级国家档案馆,多数法律法规还建议各级国家档案馆在必要时组织鉴定小组协同鉴定,这也符合档案部门在档案开放过程中要“与档案形成者、档案利用者保持协作与互动,并在协作、互动中理清权责关系”的档案开放理念[25]。
2.2 指涉对象
相关术语的指涉对象存在分歧,有助于把握差异。“档案开放”和“档案开放鉴定”针对的都是到开放期限、拟开放的档案,进一步印证了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开放的重要工作环节,是确保档案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必经之路。然而,“档案鉴定”分为对达到开放期限档案的鉴定(档案开放鉴定)和对达到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档案销毁鉴定),这印证了“档案鉴定”是广义概念,其包括“档案开放鉴定”“档案销毁鉴定”“档案真伪鉴定”“档案价值鉴定”等。因此,一方面,笔者不建议用“档案开放鉴定”代替“档案鉴定”,这会限缩档案鉴定的丰富内容,挤压“档案销毁鉴定”“档案真伪鉴定”“档案价值鉴定”等重要工作的话语空间;另一方面,笔者不建议用“档案鉴定”代替“档案开放鉴定”,这会使“档案开放鉴定”这项原本严肃、复杂的工作由于概念的模糊化而受到简化处理。
2.3 具体内容
“档案开放”是一项包含档案鉴定、审查、划控、审核、审批等具体事项的“宏观工程”,并不强调具体的处置环节,而是侧重于宣传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开放理念;“档案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档案解密、划控、销毁、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的判定(狭义理解);“档案开放鉴定”是对于档案开放与否、划控与否的判定。然而,已有法律法规对于“档案划控”的内容规定并不一致,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认为,“档案划控”包括识别出无需保密、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狭义认为,“档案划控”仅涉及对于档案控制使用范围的划分。需要注意的是,“识别出无需保密的档案”并不完全等同于“档案解密”,前者可以是后者的后续处置、后端操作过程,也可以是同时进行的。由于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对于档案销毁清册的审核,因此“档案审核”的内容是对档案销毁决议的审批核准。但若从前文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角度加以理解,“档案审核”强调的是对档案内容是否真实的核查。“档案开放审核”虽然尚未在法律法规中得到内容上的明确,但根据“开放”这一修饰词的限定可以理解为对档案内容进行逐卷、逐件、逐页分析研判,实现准确划控、合理归类[26]。
2.4 导致结果
“档案开放”具有提倡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理念导向。历年各个版本的《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更加侧重于从“开放”的正向视角作出规定,可以从反向推测出与“开放”相对的结果为“延期开放”,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就延期开放的实质性处理意见给出规定。对此,《普洱市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规定》指出“延期开放”的后果包括两种:一是继续保密,二是控制使用。由此可知,“档案划控”是有限度地提供利用,意味着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可以起到延迟开放的效果),“档案开放”强调向全社会不受范围限制地公开。由于“档案鉴定”在广义上包括“档案开放鉴定”和“档案销毁鉴定”等,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鉴定结果的规定为档案开放鉴定——开放/延期开放;档案销毁鉴定——继续保存/销毁。山西省、云南省普洱市、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等地却将“档案划控”对象限定为已经开放、不涉及密级判定的档案,即“档案开放鉴定”比“档案划控”多了是否需要继续保密的抉择。“档案审核”则是对提请批准的审核决议(销毁与否)作出判断。
3 总结
3.1 关系总结
通过对实施主体、指涉对象、具体内容、导致结果4个维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档案开放相关的核心术语之间存在着异同之处。“同”意味着可以将冗余概念合并,以规范和避免档案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聋子对话”甚至“自说自话”的局面;“异”则意味着需要对看似“相同”的概念进行准确描述和细致把握,以确保档案开放相关工作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得到有序开展。
3.1.1 共同之处
相关核心术语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为其中多对概念存在很多共同点。一方面,“档案开放”“档案开放鉴定”“档案鉴定(狭义)”“档案开放审核”均以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档案开放利用服务为目标导向,是促使档案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重要工作。除了需要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外,大多数档案均能够在封闭期结束之后向社会开放,这也是上述概念的常态运用语境。另一方面,“档案鉴定”和“档案开放鉴定”虽然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但是当二者都指涉档案开放鉴定时,强调的都是对档案能否开放的鉴别和审查,具体包括解密与否和划控与否的工作步骤,是“档案开放”得以实现的必经环节。
3.1.2 相异之处
由于上述术语之间存在概念束的逻辑关系,因此笔者先按照先大类、后小类的顺序总结相关术语的相异之处。
一方面,“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大类术语之间差异巨大。其一,“档案开放”符合“档为民用”这个整体性、宏观性的档案事业发展方针,象征着民主精神和社会进步,“档案开放”多与“工作”“制度”“理念”等宏大叙事的词汇连用,而并非某个具体的执行步骤。该术语得到大规模使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体现出《档案法》实施以来档案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公众的档案利用需求。其二,“档案鉴定”是自古以来都存在的议题,学界和业界对该术语的应用也最早,广义的“档案鉴定”包括“档案真伪鉴定”“密级鉴定”“价值鉴定”“开放鉴定”等,可以将其理解为对档案的载体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评定的事务性工作的总称。其三,“档案划控”相较于其他3个大类术语,专指性更强、所指范围更窄,是划分档案控制使用范围的工作环节,可以将其视为“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开放审核”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四,“档案审核”接近于“档案鉴定”的词义用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需要注意的是,“档案审核”和“档案鉴定”的对象颗粒度和具体执行方式有所不同:在对象颗粒度方面,“档案审核”强调的是对于档案内容(内容级)进行逐字逐句的阅读(如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档案鉴定”则是对于某份文件或档案(文件级)的整体性判定;在具体执行方式方面,档案审核通常是依据具体的、既有的指标进行比对核查,对提交的申请决议进行把关和核准(如档案销毁决议的审核),而“档案鉴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更多地依据经验或发挥主观能动性,例如采用宏观鉴定法、行政官员鉴定法等不同的鉴定原则。
另一方面,以概念束为单位的小类术语之间也有差异。其一,“档案鉴定”和“档案开放鉴定”存在差异。如前文所述,“档案鉴定”的历史溯源更早,而“档案开放鉴定”则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档案开放需求日益增多而催生的产物,前者是广义概念,后者是狭义概念。其二,“档案审核”和“档案开放审核”存在差异。“档案审核”是20世纪初才广泛兴起的术语,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需求为契机和开端,广义的档案审核包括档案开放审核、档案销毁审核、档案真伪审核等;“档案开放审核”则是在2020年《档案法》的语境下提出的新术语,强调以开放为目标导向的档案审核。
3.2 启示思考
通过对档案开放相关概念的纵向沿革和横向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档案学界和业界对于相关概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读和混用,笔者针对该现象提出4条启示性建议。
其一,以概念束为单位规范术语使用。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应当注重提升术语表述的规范性意识,建议以“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档案划控”“档案审核”为概念束,规范4个大类概念及其下属分支概念的表述,例如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文本表达来明确相关术语的内涵。
其二,避免人为制造“广义”与“狭义”的文字游戏。之所以会产生广义和狭义之争,主要是因为对术语的外延界定不清晰。“档案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不应该出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考量而将其他方面的档案鉴定工作的语义空间挤压殆尽(“档案审核”和“档案开放审核”同理)。建议在探讨“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开放审核”等具体事项时,使用精准术语表述。
其三,与立法思路保持一致、与时俱进。“档案开放审核”是2020年《档案法》提出的新术语,对此前的“档案开放鉴定”进行了替换。然而,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不同之处且各有侧重,这就要求在此后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二者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和灵活把握。
其四,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多维度地丰富术语内涵。理论研究和法律文本中的术语界定需要实践工作予以丰富和检验,可以以2020年《档案法》和2023年《实施条例》为契机,对档案开放相关术语进行多维度的具体落实,例如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等的探索,这也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各个核心术语之间的边界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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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姚静(1998—),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博士在读,研究方向:档案学基础理论、档案法学等;加小双(1989—),女,汉族,湖北随州人,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档案学基础理论、档案治理等;张渼婕(2004—),女,汉族,重庆人,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