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档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9:11:26被阅览数:140 次信息来源:中国档案网 作者:广西南宁市国家档案馆 粟盛民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执行。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立法咨询专家档案,将立法咨询专家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入档案,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立法咨询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立法咨询专家咨询工作情况的记录和统计,内容包括咨询的次数、方式和意见建议等,并将咨询工作情况作为评价立法咨询专家工作成效和调整专家库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