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印发

发布时间:2024-04-02 19:40:15被阅览数:224 次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居民在生命全周期中接受、参与健康管理与服务所产生并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健康信息、接受健康服务记录等,应当向居民本人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开放。《办法》鼓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与居民签订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记录、更新、授权查阅、档案迁移、个人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等有关事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电子健康档案1685万份,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为95.53%,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90.9%。深圳今年将推动卫生健康数字化转型升级,统筹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库、电子病历库、医疗卫生资源数据库,形成可信共享的统一卫生健康数据底座。